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 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 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 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