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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一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藏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官 康 存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