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藏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