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九號
- 自訴人
- 星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乙○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訴人於七日內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逾期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