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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信旭卓春慧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