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О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О六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長二十八公分之十字起子壹支沒收。

乙○○收受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關於扣案之長二十八公分之十字起子一支,補充為被告甲○○所有外,包括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危險性之物品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之為已足,不以初有行兇之意圖為要。本件扣案之長二十八公分之十字起子一支,為金屬材質且末端尖銳之五金工具,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有勘驗筆錄可稽,該十字起子因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客觀上顯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 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О六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