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惟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再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