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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沈福財陳端宜朱美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

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乙○○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刑保字第000三六一二四號)。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福 財

法官 陳 端 宜

法官 朱 美 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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