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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三三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戊○○
被告
乙○○○電通股份 設台北市○○○路十五號十一樓
被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股份有限 設嘉義市○○路二二三號
被告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五八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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