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三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