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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三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 義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