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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八三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有關累犯記載敘及刑之執行完畢部分,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縮刑假釋出監,於同年七月三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期滿,視為刑之執行完畢』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林 坤 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八三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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