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陳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一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段第九行「四月十九日晚間十時十分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四月十六日下午某時」,第十行「某不詳地點」應更正為「嘉義市○○○路加油站廁所內」外,餘均引用之(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 俞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