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二八號),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三日止,受僱於設在嘉義縣水上 鄉南和村南靖三0九號之展昌食品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廣昌公司,下簡稱展 昌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司推銷、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乘擔任業務員之便, 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三日止,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日期,以 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將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應收帳款,於 收取後未繳回公司,而將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 新台幣(下同)十萬零八千一百四十一元(其中附表編號十三至十六之款項已還 清,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償還一萬五千元,尚餘七萬三千零八十一元未清償 );且於向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之商家收取貨款時,連續在估價單之私文 書上偽簽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客戶之簽名署押後,將上開估價單繳回展昌 公司而行使之,佯稱尚未收取款項,使展昌公司不知情之人員收執,致展昌公司 陷於錯誤以為各該估價單為真正,足生損害於展昌公司,以及如附表編號十四至 十六所示之商家業務經營之正確性。 二、案經展昌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 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 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 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乙○○、證人陳玉燕、李香蓁於偵查中指證之情節相符(分別見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六九五號卷第一七、一八、三○、三一頁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八七號卷第一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二八號卷第 二三、二四頁),並有被告出具承認侵占展昌公司貨款之切結書二紙、被告挪用 展昌公司貨款明細、估價單影本十二紙、臺灣省嘉義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勞 工保險卡、被告出具之切結保證書、嘉義縣水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一紙等在 卷可佐(詳上開發查卷第三至一○、一九至二二、三二頁;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 四一一號卷第二頁),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甲○○係展昌公司之業務員,職司推銷、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業據告訴代理人乙○○指陳在卷,並為被告所自認,其將向客戶收取 之帳款侵占入己,又偽造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客戶之簽名署押在估價單之 私文書上後繳回展昌公司,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之客戶及展昌公司之業務 利益,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估價單上偽造客戶簽名署押之 行為,應為其偽造估價單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估價單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嗣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式相同,所犯犯罪構成要件亦復同一,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竟以擔任業務 員之便,實施侵占,並偽造客戶簽名署押,及其侵占之金額,與犯罪後雖坦承犯 行且清償部分金額予展昌公司,惟尚未能提出清償辦法並賠償告訴人所受全部損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 之簽名署押,均係被告所偽造之簽名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 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吳 明 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⑴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⑵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以下時間均係九十一年): ┌──┬────────┬───┬────┬───────┬──────┐ │編號│商家名稱及地址 │送貨及│應收帳款│ 犯 罪 方 法 │ 偽 簽 之 │ │ │ │收款日│ │ │ 客 戶 署 押│ │ │ │期 │ │ │ │ ├──┼────────┼───┼────┼───────┼──────┤ │ 一 │春生商行(設於雲│四月份│一萬零六│被告向客戶收取│無 │ │ │林縣斗南鎮石溪里│送貨,│百元 │上開貨款後,未│ │ │ │中和路七十一號)│五月七│ │將貨款繳回公司│ │ │ │ │日收款│ │,而侵占入己。│ │ ├──┼────────┼───┼────┼───────┼──────┤ │ 二 │吳明軒(住嘉義縣│四月份│七千三百│同右 │無 │ │ │梅山鄉梅南村中山│送貨,│五十元 │ │ │ │ │路七號) │四月十│ │ │ │ │ │ │九日收│ │ │ │ │ │ │款 │ │ │ │ ├──┼────────┼───┼────┼───────┼──────┤ │ 三 │木成香菇(設臺南│四月份│七千二百│同右 │無 │ │ │縣白河鎮關子嶺三│送貨,│六十元 │ │ │ │ │十一之八號) │四月二│ │ │ │ │ │ │十三日│ │ │ │ │ │ │收款 │ │ │ │ ├──┼────────┼───┼────┼───────┼──────┤ │ 四 │爺爺奶奶(設雲林│三月份│一萬零八│同右 │無 │ │ │縣虎尾鎮○○路二│送貨,│百五十元│ │ │ │ │九四號) │四月十│ │ │ │ │ │ │五日收│ │ │ │ │ │ │款 │ │ │ │ ├──┼────────┼───┼────┼───────┼──────┤ │ 五 │蔡先生(住雲林縣│三月份│一萬一千│同右 │無 │ │ │北港鎮○○路一四│送貨,│一百八十│ │ │ │ │一號) │四月十│元 │ │ │ │ │ │三日收│ │ │ │ │ │ │款 │ │ │ │ ├──┼────────┼───┼────┼───────┼──────┤ │ 六 │同右 │四月份│四千五百│同右 │無 │ │ │ │送貨,│六十元 │ │ │ │ │ │五月七│ │ │ │ │ │ │日收款│ │ │ │ ├──┼────────┼───┼────┼───────┼──────┤ │ 七 │鹽枝冰(設嘉義縣│五月份│二千五百│同右 │無 │ │ │竹崎鄉復金村溪湖│送貨,│八十元 │ │ │ │ │十五號) │五月一│ │ │ │ │ │ │日收款│ │ │ │ ├──┼────────┼───┼────┼───────┼──────┤ │ 八 │同右 │五月份│八百元 │同右 │無 │ │ │ │送貨,│ │ │ │ │ │ │五月八│ │ │ │ │ │ │日收款│ │ │ │ ├──┼────────┼───┼────┼───────┼──────┤ │ 九 │陳寶貴(住嘉義縣│五月份│一萬零九│同右 │無 │ │ │中庄七十之三十八│送貨,│百五十元│ │ │ │ │號) │五月七│ │ │ │ │ │ │日收款│ │ │ │ ├──┼────────┼───┼────┼───────┼──────┤ │ 十 │好佳味(設嘉義縣│四月份│二千四百│同右 │無 │ │ │中埔鄉○○路二六│送貨,│二十一元│ │ │ │ │一號) │五月十│ │ │ │ │ │ │五日收│ │ │ │ │ │ │款 │ │ │ │ ├──┼────────┼───┼────┼───────┼──────┤ │十一│國賓檳榔(設嘉義│四月十│五千元 │同右 │無 │ │ │縣新港鄉宮前村中│五日送│ │ │ │ │ │正路二十四號) │貨,五│ │ │ │ │ │ │月七日│ │ │ │ │ │ │收款 │ │ │ │ ├──┼────────┼───┼────┼───────┼──────┤ │十二│閱讀咖啡(設嘉義│三月份│一萬四千│同右 │無 │ │ │市○○路六八六號│送貨,│五百三十│ │ │ │ │) │四月二│元 │ │ │ │ │ │十二日│ │ │ │ │ │ │收款 │ │ │ │ ├──┼────────┼───┼────┼───────┼──────┤ │十三│吳坤泉(住臺南縣│四月份│一萬元(│同右 │無 │ │ │白河鎮關嶺里水火│送貨,│已清償)│ │ │ │ │洞十之四號) │四月二│ │ │ │ │ │ │十七日│ │ │ │ │ │ │收款 │ │ │ │ ├──┼────────┼───┼────┼───────┼──────┤ │十四│斗南馬祖廟李佩娟│四月二│一千二百│被告向客戶收取│林(上開發查│ │ │(設雲林縣斗南鎮│十九日│元(已清│上開貨款後,未│卷第二二頁)│ │ │大成路三十九號)│送貨、│償) │將貨款繳回公司│ │ │ │ │收款 │ │,並在估價單上│ │ │ │ │ │ │偽簽客戶之簽名│ │ │ │ │ │ │,而將貨款侵占│ │ │ │ │ │ │入己。 │ │ ├──┼────────┼───┼────┼───────┼──────┤ │十五│家樂褔農產(設嘉│五月十│二千四百│同右 │漪(上開發查│ │ │義市美源里新庄八│六日送│元(已清│ │卷第二二頁)│ │ │之四號) │貨、收│償) │ │ │ │ │ │款 │ │ │ │ ├──┼────────┼───┼────┼───────┼──────┤ │十六│阿淑檳榔汪紅淑(│五月二│六千四百│同右 │汪素分(上開│ │ │設嘉義縣鹿草鄉鹿│十日送│六十元(│ │發查卷第二二│ │ │東村二五五號) │貨、收│已清償)│ │頁) │ │ │ │款 │ │ │ │ ├──┴────────┴───┴────┴───────┴──────┤ │共計侵占十萬零八千一百四十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