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
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乙○○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刑保字第000三六一二四號)。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