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壽圖
- 被告
- 泰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超傑
- 右四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 被 告 蘇志文
- 選任辯護人 許修豪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