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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瓊雯黃仁勇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壽圖
被告
泰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傑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蘇志文
選任辯護人 許修豪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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