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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夏金郎洪嘉蘭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壽圖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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