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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夏金郎盧鳳田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壽圖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65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偵字第17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部分認為違反87年1月2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併案部分違反92年7月9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6款、第91條之1第1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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