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泰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偉迪歐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壽圖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秋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65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偵字第17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部分認為違反87年1月2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併案部分違反92年7月9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6款、第91條之1第1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