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蔡碧仲
- 選任辯護人
- 涂愛紳
- 選任辯護人
- 陳鼎文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各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其等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