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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許進國游悅晨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選任辯護人
涂愛紳
選任辯護人
陳鼎文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各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其等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