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交簡字第2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交簡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47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康 存 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 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