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4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