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7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7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32歲
- 被告
- 甲○○ 男 24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003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有期徒刑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