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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
甲○○ 男 35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9日以93年度嘉簡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93年5月13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不知悛悔,於緩刑期內復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3年12月21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4年1月17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情。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93年5月13日判決確定之日起緩刑4年,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3年1月至同年7月間另犯罪,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於94年1月17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3年度嘉簡字第26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判決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義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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