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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