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