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蔡廷宜、凃愠夫、曾宏揚
- 當事人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庚○○ 號 己○○ 辛○○ 丁○○ 戊○○ 壬○○ 丑○○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號、第一六一七號)及移送併辦(如附表十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二十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編號10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二十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9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9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丑○○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癸○○(綽號「茶米」)、庚○○(綽號「曾仔」;前有如附表十八編號一所示前案紀錄)、辛○○(綽號「殺狗」)、乙○○(綽號「阿榮」;同案由本院通緝中)、丁○○(綽號「老芋」;前有如附表十八編號二所示前案紀錄)、戊○○(綽號「陳仔」)、壬○○、子○○(綽號「阿土」;已死亡;同案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L○○(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T○○(綽號「柏油」;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詐取財物集團。由壬○○負責遊說無業且無資力之丑○○提供其身分證件,作為申請金融機構帳戶、營利事業登記與相關申請之用,丑○○因貪圖小利,遂與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與名義作為渠等虛設行號各項申請使用及提供其名義申請之三支行動電話供癸○○、乙○○、子○○,及二支市話門號供「立益塑膠行」、「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使用(詳如附表十六)。渠等遂由附表一所示者出面,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分別作為「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未登記)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未登記)等虛設行號之營業處所。並於於九十二年六月至同年八月初間,先後由壬○○駕駛車輛搭載丑○○前往申辦如附表十六編號十四、十五所示電話門號及如附表十二編號 6、7、9、10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並以丑○○名義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設立「立益肥料行」(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申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核准設立)。繼由癸○○、乙○○、子○○、L○○、T○○負責使用化名對外訂貨,而由戊○○負責訂貨、收取貨物、保管如附表十二編號6至編號8所示之支票簿及印鑑,丁○○負責搬運貨品並擔任司機,庚○○、辛○○、丑○○則在場負責其他雜務。渠等明知丑○○並無資力,且渠等實際上亦無經營上開商號真意,先以開立小額支票(故意先予兌現)或以給付現金方式訂貨,取得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信任後,再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日期,以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訂貨人名義向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得手,伺機變賣後朋分所得,恃以維生。嗣為警持搜索票至如附表一所示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 二、癸○○、庚○○、辛○○、乙○○與L○○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與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詐取財物集團,由乙○○自不詳處所購得以李建成(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名義所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支票、臺中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等無資力支票,再由L○○(化名「陳能發」)以三千元代價帶同辛○○前往嘉義縣大林鎮,以辛○○名義與不知情之房東Q○○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月租三萬元;租期自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承租嘉義縣大林鎮○○○段一之十一號房屋作為虛設「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由癸○○、L○○負責以化名對外訂貨,由庚○○擔任業務,在上開處所負責搬運貨物等雜務,己○○則在上開處所內擔任會計負責簽收貨物。渠等明知李建成並無資力,且渠等實際上亦無使上開支票兌現之意,竟於如附表五所示日期,以如附表五所示訂貨人名義向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五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五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出貨單上由癸○○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五編號 2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物得手,伺機變賣後朋分所得,恃以維生。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為警循線在B○○、宇○○(二人均另案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六號判決確定)位在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二十三之一號倉庫內查獲部分詐得物品,始知上情。 三、癸○○、丁○○、戊○○基於上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T○○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詐取財物集團,以不詳方式先取得以黃金乾名義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下稱合庫西臺中分行,帳號316517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下稱聯邦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北屯分行,帳號035211號)之無資力支票。繼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由戊○○以「林水吉」之名義,偽造「林水吉」署名與不知情之劉坤泉簽訂租約(月租三萬元;租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四日),並交付上開黃金乾名義之聯邦文心分行支票二紙(票號:UA0000000號、U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票面金額均為九萬元)、合庫西臺中分行支票一紙(票號: A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票面金額為十五萬元)佯裝支付租金與押租金,使劉坤泉陷於錯誤,將其所有臺中縣石岡鄉○○路五0九號房屋出租予戊○○,作為渠等虛設「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未登記)之營業處所。渠等明知黃金乾並無使上開支票兌現之意,且渠等實際上亦無經營上開商號真意,竟於如附表六所示日期,以如附表六所示訂貨人名義向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六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六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二十編號8、9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8、9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物得手,伺機變賣後朋分所得,恃以維生。 四、庚○○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與曹有來(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賴思辰、黎治康、李秀真、許炳陽(化名「陳漢文」)、郭淑惠(化名「陳小姐」、「陳怡君」)、呂建宏(化名「 Kevin」)、許進財、謝仁忠、何維才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許炳陽與賴思辰於九十三年間以黎治康名義申請設立成立「禾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星公司)並以禾星公司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申請支票帳戶,再由許炳陽帶同黎治康承租臺北縣林口鄉○○路一四八號一樓作為禾星公司位在林口鄉之營業處所。庚○○則擔任業務員,以化名「羅永富」負責找尋詐騙對象廠商及訂貨,與許炳陽約定詐得貨物後分得一半變賣價款。庚○○明知渠等均無使付款支票兌現之意,竟於如附表七所示日期,以如附表七所示訂貨人名義向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七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七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七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而詐得如附表七所示之財物得手,並恃以維生。 五、案經如附表十一所示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各傳聞證據,被告癸○○、庚○○、己○○、辛○○、丁○○、戊○○、壬○○、丑○○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調查,且經本院於審理逐一提示予上開被告表示意見,而上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結前對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採納上開傳聞證據,無礙上開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卷附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一部分:(「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部分;起訴犯罪事實一) 一、訊據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共同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癸○○辯稱:伊僅有去過「立益肥料行」及「立益塑膠行」賣茶葉,伊並未在該二處冒用他人名義工作或訂貨;且伊僅有介紹同案被告丁○○及戊○○至該處工作,並無參與詐騙行為云云。被告庚○○辯稱:伊僅有在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工作,並未曾在南投工作云云。被告辛○○辯稱:伊由另案被告L○○介紹至「立益肥料行」工作,但因搬不動肥料,才改至「立益塑膠行」(與「金樹堂龜鹿二仙膠」相鄰)處顧火熬煮中藥云云。被告丁○○辯稱:伊受僱於同案被告子○○在立益肥料行擔任司機,伊僅負責送貨其餘並不清楚云云。被告戊○○辯稱:伊僅在「立益肥料行」負責打雜兼顧倉庫,伊並沒有詐騙行為云云。被告壬○○辯稱:伊僅有駕車載送同案被告丑○○至銀行及電信局各乙次,賺取每次車資一千元,其餘伊不清楚云云。被告丑○○辯稱:因同案被告壬○○騙伊要開店給伊顧,所以借用身分證讓同案被告壬○○帶伊去銀行開戶,其餘伊不清楚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丑○○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遞件申請「立益肥料行」,南投縣政府於同年月十七日核准設立以被告丑○○名義為負責人之「立益肥料行」等情,此有南投縣政府九十八年四月九日府農務字第 09800641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四第158頁至第167頁)及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立益肥料行;見本院卷四第 116頁)各乙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丑○○以其名義申請如附表十二編號 6、7、9、10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等情,此有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中名間字第097056000468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98頁至第 10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合金竹山字第098000158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四第147-1頁至第147-4頁)各乙份附卷可佐。另被告丑○○以其名義申請如附表十六編號十四、十五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門號及如附表十六編號一、六、十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等情,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運處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投服字第0970000141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08頁至第110頁)、門號申請人資料(見警卷 1第139頁、第141頁)各乙份在卷可佐。而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等人另由附表一所示者出面,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分別作為「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未登記)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未登記)等虛設行號之營業處所等情,則經證人即房東j○○、D○○、證人林文雄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並有租賃契約書三份在卷可憑(見警卷 4第77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87頁、警卷 3第95頁至第98頁)。是此部分事實至為明灼,均堪認定。 ㈡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及同案被告乙○○、子○○等人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日期,分由化名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訂貨人名義者向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二至附表四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各次送交貨品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得手等情,則各有如附表二至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前後勾稽以觀,其使用之支票互有關聯(均出於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6、7所示支票簿),而如附表十二編號 6、7 所示支票簿開立支票所餘票頭支票,亦經本院勘驗如附表十三、十四、十五所示,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其上票頭記載日期、受款人商號及金額等資料核與與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交易資料相符,渠等手法一致,送貨位置亦均屬雷同(均與如附表一所示處所有關),堪認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證人之證詞均非憑空杜撰,均係可採。是此部分事實,亦均堪認定。 ㈢被告丑○○並不識字,且自始即無支付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6、7所示支票票款之真意,亦無擔任「立益肥料行」負責人之真意,其申辦上開之金融機構帳戶及營利事業登記,以及承租如附表一所示房屋均係由被告壬○○駕車帶同被告丑○○前往等情,業據被告丑○○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查卷4第216頁、偵查卷 2第34頁),核與被告壬○○於警詢時供稱:伊曾帶同被告丑○○前往南投縣名間鄉租廠房及至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開立帳戶(見偵查卷 4第35頁)等語,以及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伊曾帶被告丑○○去名間鄉銀行開戶、租承房屋及申辦電話(見本院卷 3第158頁、第159頁、本院卷 5第86頁)等情相符。而證人兼被告丑○○於偵查中另結證稱:伊提供身分證件與被告壬○○,被告壬○○會拿一至二千元給伊零用;而被告壬○○拿其身分證說要開肥料行給伊顧,伊曾與被告壬○○前往申請肥料行登記(見偵查卷 1第216頁、偵查卷2第33頁、第34頁)等語;參照證人j○○、D○○警詢時均證述:被告壬○○與被告丑○○一同前來簽訂契約等語;且證人j○○於警詢時更證稱:被告丑○○與其簽訂契約時連字都不會寫,被告壬○○在旁指導口氣很差(見警卷 4第81頁)等語明確,堪認被告壬○○於遊說被告丑○○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申辦各項手續後,被告壬○○不但帶同被告丑○○前往辦理上開辦理各項手續,且均立於指揮被告丑○○實行各申辦行為地位,亦足見被告丑○○供稱辦理上開各項申辦手續均由被告壬○○帶伊去等語,係與客觀事實相符。渠等承租如附表一所示處所後則懸掛「立益肥料行」、「金樹堂龜鹿二仙膠」等招牌等情,此有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佐(見警卷1第99頁、第100頁、第103頁、第104頁),堪認被告丑○○係受被告壬○○遊說後,貪圖小利而同意提供名義及身分證件申辦上開帳戶及營利事業登記,並以其名義承租如附表一所示處所作為營業處所無誤。而被告丑○○既自始即無實際經營上開商號之真意,且無資力支付其申辦上開支票帳戶所開立之支票,上開被告等人於向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以被告丑○○名義所申辦之電話聯絡訂貨後(如附表十六所示),均以被告丑○○名義之無資力支票作為支付方式,並於取得貨物後任其退票,渠等訂貨之初顯然即均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㈣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三六四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壬○○負責帶同被告丑○○前往申辦金融機構帳戶、承租房屋及申請電話門號等情,業如上述。而被告癸○○當時係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情,此觀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4電話簿內之記載即明;該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丑○○名義所申請,此亦為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存款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存款帳戶,與門號000 -0000000號門號申辦時所留聯絡電話,此觀上開帳戶及門號申辦資料即明(見本院卷三第98頁、第99頁、本院卷四第147-4頁、本院卷三第109頁),足見被告癸○○負責與支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聯繫事項,而由被告壬○○負責帶同被告丑○○前往辦理申請手續。又同案被告子○○(已死亡;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以被告丑○○名義申請門號000 -0000000號電話時所留聯絡電話(見本院卷三第 110頁),足見同案被告子○○負責電話申辦聯繫事項,而由被告壬○○負責帶同被告丑○○前往辦理申請手續,前後勾稽以觀,亦堪認被告壬○○、癸○○、子○○、丑○○間就上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甚明。又被告丁○○、戊○○、乙○○、辛○○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警員至南投縣名間鄉○○段二八二之二三號執行搜索時均在現場,且平日渠等均受僱在該處工作等情,此據被告丁○○、戊○○、辛○○及同案被告乙○○警詢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者王志仁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4第126頁),堪認被告丁○○、戊○○、辛○○、乙○○平日即為負責上開處所內工作者無誤。而證人宇○○於警詢時證稱:立益肥料行為他們住的地方,伊每次要去載運塑膠桶時,皆先去立益肥料行找人來立益塑膠行開門(見警卷 1第55頁)等語,核與其偵查中證詞吻合(見偵查卷1第121頁);參以證人O○○於警詢時亦證稱:伊將貨送到立益塑膠行內,自稱羅文輝者要伊到立益肥料行拿支票(見警卷3第9頁反面)等語;證人S○○警詢時亦證稱:前往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送貨時是由被告庚○○帶伊至立益肥料行找另案被告L○○開被告丑○○之支票(見警卷 5第70頁、第71頁)等詞;對照被告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供承:伊原本在立益肥料行工作,後來改至龜鹿二仙膠行工作;而龜鹿二仙膠行與立益塑膠行是同一個地方(見本院卷一第 288頁、第 289頁)等語,故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三處所互有密切關聯,且均為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及同案被告乙○○、子○○共同實行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行為之處所無誤。而警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南投縣名間鄉○○段二八二之二三號搜索時,在被告戊○○之皮包內扣得如附表十二編號6至編號8所示支票簿及「丑○○」印章乙顆等情,此為被告戊○○於警詢時供述屬實(見警卷 1第22頁),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聲搜字第六九四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1第235頁至第240頁)各乙份在卷可憑;參以證人即 同案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領過一次薪水三萬元,係向被告戊○○領取現金等語,核與其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查卷 4第43頁),足見被告戊○○不但負責保管上開支票簿、印鑑章等重要物品,更負責帳務及經手現金甚明。被告丁○○則擔任司機,此為被告丁○○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警卷 1第23頁);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警詢時證稱:伊所叫的貨物均由被告丁○○所載走(見警卷 1第15頁反面)等語,堪認被告丁○○係在該處擔任司機,負責將詐騙所得貨品轉運他處藏放無誤。而警方搜索上開處所時,當場在同案被告乙○○身上扣得如附表十二編號 4、14、15所示之身分證影本、電話簿及名片等情,此據被告乙○○於警詢供述屬實,復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足見其係使用化名「羅育祥」對外訂貨無誤;另由該本扣案電話簿內記載被告癸○○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乙節,亦堪認被告乙○○與被告癸○○確有聯繫無訛。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詢時證稱:詐騙所得貨物均由被告癸○○載走,被告癸○○為老闆之一(見偵查卷4第24 頁)等語明確,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曾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與被告癸○○使用等語,核與其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查卷4第44頁 ),亦與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曾持用被告辛○○所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等情吻合(見本院卷五第48頁)。對照如附表十九編號1、2、4、5、18、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頁次詳如附表十九所示),被告癸○○曾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同案被告乙○○電話聯繫搬運詐得農藥事宜,更徵證人戊○○上開證述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認被告癸○○及同案被告乙○○均負責詐得贓物藏匿及變賣事宜。而由如附表十九編號1至編號26所示通訊監察文 內容勾稽以觀,被告癸○○(綽號「茶米」;見本院卷四第102頁)、被告戊○○(綽號「陳仔」;見本院卷四第 248頁)、丁○○、同案被告乙○○、子○○(綽號「阿 土」;見本院卷四第248頁)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警 方搜索上開處所後仍密集聯絡變賣詐騙所得贓物及朋分贓款事宜,堪認渠等間就上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㈤被告癸○○固以前詞置辯,然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送貨至立益肥料行時,被告癸○○亦在現場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88頁);而證人即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被害人c○○於警詢時證稱:被告癸○○即為化名「羅傳益」向其詐騙中藥材者(見警卷 5第49頁、第50頁)等語明確,核與其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4第251頁、第251 頁),是其前後證詞一致並無瑕疵可指;況證人c○○於警詢時證稱:伊曾與被告癸○○見面五次之多等詞,是其對於被告癸○○之容貌印象自屬深刻,並無誤認之虞,更徵其指認被告癸○○之證詞憑信性並無可疑,足見被告癸○○確曾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無訛。再由如附表十九編號1、2、4、5、10、15、18、20、22、2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被告癸○○對於詐騙所得貨品(農藥)之變賣及變賣所得贓款朋分事宜,具關鍵地位;其中如附表十九編號11、15、2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更顯示被告戊○○、丁○○欲朋分變賣贓物所得均需向被告癸○○索取,堪認其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而由如附表十九編號2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某男性共犯接獲警方查證電話後猶撥打電話向被告癸○○報告詳情,並向其請示是否要將記有聯絡電話簿冊燒燬以湮滅證據,更徵被告癸○○上開辯詞全屬卸責之詞,毫不足信。 ㈥被告庚○○固以前詞置辯,然證人S○○於警詢時證稱:伊前往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送貨時是由被告庚○○帶伊至立益肥料行找另案被告L○○開立被告丑○○之支票(見警卷 5第70頁、第71頁)等語,業如上述,且核與其偵查中結證情節一致(見偵查卷1第145頁),是其前後證詞並無瑕疵可指,自屬可信;參以證人X○○、宙○○、R○○於警詢時亦均證稱:渠等在立益塑膠行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內均見過被告庚○○在該處(見警卷 3第35頁、第66 頁、警卷 5第7頁)等語,堪認被告庚○○出現在上開處所內並非偶然,而係確曾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之行為無誤;從而,被告庚○○上開辯詞顯與客觀事實相違,並不足採。 ㈦被告辛○○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辛○○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員警前往執行搜索時,與同案被告戊○○、丁○○、乙○○均在現場等情,業如上述。而如附表二編號 3、7、8、11、12、附表三編號 2、4、7、8、附表四編號1、3 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均證稱被告辛○○亦在上開營業處所內工作;佐以證人宇○○於警詢時亦證稱:伊去載貨時被告辛○○亦在立益肥料行現場(見警卷 1第55頁)等詞;再參以證人v○○於偵查中更結證稱:被告辛○○(編號七;警卷 3第16頁照片)為取信伊帶伊去看(見偵查卷1第166頁)等語,故堪認被告辛○○並非僅在「金樹堂龜鹿二仙膠」及「立益塑膠行」內顧火熬中藥,而確有實際參與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行為之分擔無誤。況證人而被告辛○○綽號為「殺狗」等情,此據被告辛○○於偵查中供述屬實(見偵查卷1第244頁),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警詢時指認相符(見警卷 1第15頁反面)。對照同案被告癸○○曾持用以被告辛○○名義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情,此觀如附表十九編號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即明,顯見被告辛○○與被告癸○○關係匪淺;而同案被告癸○○與共犯電話聯繫時,亦提及其持用綽號「殺狗」者名義申請之門號,此有如附表十九編號2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參以被告辛○○於警詢時亦供承:伊曾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與同案被告癸○○使用(見警卷 1第45頁反面)等詞明確,堪認被告辛○○即係綽號「殺狗」者無誤。而由如附表十九編號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同案被告癸○○與乙○○電話聯絡時提及綽號「殺狗」之被告辛○○曾參與渠等犯案一事;參以由如附表十九編號24、2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同案被告戊○○及某不詳男性共犯於接獲警方詢問綽號「殺狗」之被告辛○○下落時,均刻意佯稱不知而為其掩護等情,均足徵被告辛○○對於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同案被告面對警方詢問時又何須刻意為其隱匿行蹤?故被告辛○○上開辯詞顯屬不實,亦不足信。 ㈧被告丁○○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丁○○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員警前往執行搜索時,與同案被告戊○○、辛○○、乙○○均在現場等情,業如上述。而如附表二編號 2、 7、8、11、12、附表三編號4、8、、9、附表四編號1、 2、4、7 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均證稱被告丁○○亦在上開營業處所內工作之事實;佐以證人宇○○於警詢時證稱:伊前往載運贓物時,被告丁○○即為替伊開啟立益塑膠行廠房大門者(見警卷 1第55頁)等語,均堪認被告丁○○平日即在如附表一所示處所內工作無訛。而被告丁○○綽號「老芋」等情,此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 1第15頁反面),核與同案被告癸○○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述相符(見本院卷三第 155頁);是由如附表十九編號6、7、8、9、11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被告丁○○與同案被告乙○○及戊○○電話聯繫時均提及要向同案被告癸○○要求朋分贓款事宜,更見其上開辯詞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㈨被告戊○○固以前詞置辯,然警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南投縣名間鄉○○段二八二之二三號搜索時,在被告戊○○之皮包內扣得如附表十二編號6至編號8所示支票簿及「丑○○」印章乙顆等情,業如上述;參以證人宙○○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戊○○像伊簽收貨物,支票則為被告戊○○當場開的(見警卷3第57頁反面)等語明確,核與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在同案被告子○○不在時會簽收貨物及開支票等情吻合(見本院卷四第 249頁),是被告戊○○不但負責簽收貨物,甚至保管支票簿及印鑑章等重要物品;再佐以證人陳權相於警詢時證稱:伊曾打電話給被告戊○○要求拿立益肥料行之遙控器(見警卷 1第48頁)等語,亦與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情節吻合(見本院卷第252頁、第253頁),足見該處所之大門遙控器同為被告戊○○所掌握,益徵其在該集團中之地位甚屬重要。此外,如附表二編號1、2、3、4、5、6、7、8、9、10、11、12、13、15、17、附表三編號2、4、5、8 、9、附表四編號1、2、3、4、6所示被害人分別證稱被告戊○○負責訂貨、開支票或簽收貨物,更證其參與上開犯行程度之深。況如附表十九編號 3、8、9、10、11、12、13、15、16、17、18、19、21、22、23、2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戊○○不但居間聯繫各個同案被告處理贓物變賣事宜,更屢次要求同案被告朋分贓款,甚至要求同案被告丁○○與其串供,是其辯稱對於上開詐騙犯行並不知情云云,顯屬無稽,毫不足信。 ㈩被告壬○○固辯稱:伊僅有陪同被告丑○○去辦理上開手續,賺取每次一千元車馬費云云,然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出租人j○○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丑○○與其簽訂契約時連字都不會寫,被告壬○○在旁指導口氣很差(見警卷 4第81頁)等語明確,核與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丑○○識字不多(見本院卷五第148頁、第149頁)等詞吻合;參以同案被告丑○○於偵查中供稱:都是由被告壬○○帶伊去銀行開戶並簽名(見偵查卷 3第23頁)等詞,核與其警詢時供詞相符(見偵查卷 4第33頁),足見被告壬○○聲稱僅單純陪同被告丑○○前往辦理手續賺取車馬費云云顯與客觀事實相違。況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警詢時更證稱:「(問:你開戶及租屋後,身分證放置何處?)都由壬○○保管,直至四、五天前才還我。(問:警察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搜索當天,撥打000000000 號電話,通知你到場說明,你為何拒絕,並稱要告警察?)因為壬○○教我如此講的。(問:壬○○利用你之身分證充人頭,有無給你好處?)…都有給我新臺幣二、三千元,迄查獲為止,共給我新臺幣一萬餘元。」(見偵查卷 4第33頁、第34頁)等語,更徵被告壬○○實係負責遊說被告丑○○,以給與被告丑○○小額零用錢方式誘使被告丑○○同意提供其身分擔任各項申請名義人以便隱匿其餘被告真實身分。此外,被告壬○○係使用門號000000000 號電話等情,此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偵查卷 4第33頁反面),核與被告壬○○警詢筆錄記載之電話號碼資料吻合(見偵查卷 4第35頁),而被告壬○○曾以該門號與被告癸○○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警卷1第204頁),足見被告壬○○亦與被告癸○○確有互有聯絡之事實;再參照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時證稱:伊送貨至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在另案被告T○○當面開立支票給伊時,被告壬○○也在場(見警卷 5第38頁反面)等詞明確,均足見被告壬○○亦係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而分擔部分行為無誤,從而,被告壬○○上開辯詞,亦悖於客觀事實,並不足採為有利認定之佐憑。 被告丑○○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丑○○提供其名義及身分證件辦理房屋租賃、支票帳戶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及電話門號申請,且同案被告壬○○亦給與金錢作為對價等情,均業如上述,足見其係貪圖小利而基於己意參與上開行為無誤,顯然並非遭同案被告所欺瞞。且如附表三編號 2、 4、10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均證稱被告丑○○均在上開營業處所內;佐以證人X○○於偵查中更證稱:訂貨時是另案被告L○○與被告丑○○一起去伊店裡,伊前往送貨時被告丑○○亦在現場(見偵查卷 3第18頁、第24頁)等語,足見被告丑○○平日亦曾在立益塑膠行內活動;而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開票人均以被告丑○○名義申辦之支票佯裝支付貨款等情,此有如附表二至附表四證據欄所示證據可稽,堪認被告丑○○固非屬上開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然其既提供其名義及身分證件辦理房屋租賃、支票帳戶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及電話門號申請等使用,且其平日亦在立益塑膠行內活動仍任由上開同案被告使用其名義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自屬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上開構成要件行為無疑,是其辯稱伊均不知情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綜上以觀,犯罪事實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犯罪事實二部分:(「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起訴犯罪事實二) 一、訊據被告癸○○、庚○○、己○○、辛○○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二所載之共同常業詐欺犯行。被告癸○○辯稱:伊並不知道「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也從未去過云云。被告庚○○辯稱:伊僅在同案被告己○○介紹下至「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打雜幾天,且未領到薪水,並不知道他們在該處做何事云云。被告己○○辯稱:伊僅有該「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一段時間,且未領到薪水,伊只負責進貨及點貨,其餘伊不清楚云云。被告辛○○辯稱:伊僅由另案被告L○○帶伊至嘉義縣大林鎮,以其名義簽訂租賃契約開公司,賺取三千元,但並未在「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工作云云。 二、惟查: ㈠「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位在嘉義縣大林鎮○○○段一之十一號房屋之據點係由另案被告L○○(化名「陳能發」)帶同被告辛○○前往嘉義縣大林鎮,以被告辛○○名義與不知情之房東Q○○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而承租,租期自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等情,此為證人即房東Q○○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核與其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一致(見本院卷四第85頁),復為證人即另案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四第 242頁),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扣案可佐(見警卷2第7頁至第11頁),此亦與被告辛○○供述情節一致,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癸○○、辛○○、庚○○、己○○及另案被告L○○於如附表五所示日期,分由化名如附表五所示訂貨人名義者向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五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五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五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出貨單上由被告癸○○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印文表示收取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五編號 2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物得手等情,則各有如附表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前後勾稽以觀,其使用之支票互有關聯(發票人均為「李建成」),手法一致,送貨位置亦均相同,堪認如附表五所示證人之證詞均非憑空杜撰,均係可採。被告庚○○、己○○均在「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位在嘉義縣大林鎮○○○段一之十一號之據點內工作等情,此俱為被告庚○○、己○○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L○○於本院審理結證情節相符(見本院卷四第 242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而如附表五所示用以充作支付貨款之支票係由綽號「羅仔」之成年男子所購得等情,此據證人即另案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四第 243頁)。上開被告於向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訂貨後,均以上開「李建成」名義支票作為支付方式,然上開被告與「李建成」毫無關係,且「李建成」名義支票均由綽號「羅仔」之成年男子所購得,渠等並於取得貨物後任其退票,堪認渠等訂貨之初顯然即無支付對價之真意,是渠等均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㈢被告癸○○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證人w○○於警詢時證稱:自稱「黃先生」之男子打電話向其公司訂貨,其曾至大林鎮找過該名「黃先生」一次,伊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親自送置物櫃至該公司,由該名「黃先生」簽收,被告癸○○即為該名自稱「黃先生」者(見警卷 2第17頁、第18頁)等語,核與其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偵查卷 1第 132頁),此亦有富達克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乙份在卷可佐(見警卷 2第24頁),是其證述前後一致,並無瑕疵可指;而由證人w○○上開警詢證詞以觀,足見證人w○○除送貨當日外另曾與被告癸○○見過一次面,是其對於被告癸○○之外型容貌則顯有較深印象,更無誤認之虞,是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可疑。從而,被告癸○○辯稱:伊不知道海四方公司也未去過云云,顯屬不實,並不足信。 ㈣被告庚○○、己○○固均以上開情詞置辯,然證人Q○○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庚○○、己○○均係在其所出租之嘉義縣大林鎮○○○段一之十一號房屋內擔任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做記帳及會計工作(見警卷2第3頁反面)等語,核與證人鄭雅芸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 2第30頁);參以證人即另案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會計己○○去上班時都是由被告庚○○載他來上班,伊去海四方公司時,曾看到被告庚○○在打電話(見本院卷四第 244頁)等語。此外,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伊曾多次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海四方公司另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黃姓老闆(見警卷 1第67頁反面等語)等語,此亦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乙份(申請名義人為被告己○○)在卷可佐(見警卷1第222頁至第234 頁);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即為同案被告乙○○化名「羅文輝」向被害人O○○、d○○訂貨時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等情,此據證人O○○及d○○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見警卷3第9頁反面、第83頁反面),故堪認持用該門號者即為同案被告乙○○,而證人即另案被告L○○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稱負責取得上開支票之綽號「羅仔」男子即為同案被告乙○○甚明。又同案被告乙○○另曾以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與被告癸○○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等情,則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乙份在卷可憑(見警卷1第144頁),故由上開被告間通聯情形堪認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乙○○、被告癸○○間互有聯繫且其關係緊密,是難認被告庚○○對於犯罪事實二詐騙行為並不知情。另徵諸證人即被害人W○○於警詢時證稱:伊第二次去海四方企業公司時係由擔任該公司會計的被告己○○與其接洽(見警卷 2第13頁反面)等語;而證人即被害人w○○於警詢時亦證稱:伊送貨至海四方公司時由被告癸○○簽收貨物並交付支票,被告己○○當時也在場(見警卷 2第17頁反面)等詞,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是如何叫人來簽收?)因為現場他們有會計在那邊,我請會計去幫我聯絡楊先生來簽收。」(見本院卷四第91頁)等語明確,對照被告己○○於警詢時亦供承:伊在該公司擔任會計約十幾天,經手大約十幾萬元金錢(見警卷 1第71頁)等語,故堪認被告己○○亦對於犯罪事實二所示行為與被告癸○○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從而,被告庚○○、己○○上開辯詞,均難採為有利於渠等認定之佐憑。 ㈤被告辛○○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辛○○與另案被告L○○一同前往承租「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位在嘉義縣大林鎮○○○段一之十一號之據點等情,業如上述。而海四方企業公司向如附表五編號 2所示被害人詐得之部分置物櫃,證人B○○位在雲林縣虎尾鎮溪頂二十三之一號倉庫內為警尋獲等情,此據證人w○○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警卷2第22頁反面),並有查獲贓物照片乙幀(見警卷2第23頁)附卷可稽。參以證人B○○於警詢時證稱:其所購買之贓物均為透過綽號「殺狗」的男子所介紹而購買,且購買現金均交給綽號「殺狗」的男子(見警卷 1第51頁、第52頁)等語,核與證人宇○○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偵查卷1第217頁)。而被告辛○○之綽號即為「殺狗」等情,此據被告辛○○於偵查中供述屬實(見偵查卷1第244頁),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警詢時指認相符(見警卷 1第15頁反面),亦與證人即另案被告T○○、L○○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一致(見本院卷四第228頁、第239頁),前後對照以觀,足認被告辛○○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之行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是其上開辯詞,亦屬卸責之詞,並不足信。 ㈥綜上以觀,犯罪事實二事證明確,被告癸○○、辛○○、庚○○、己○○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犯罪事實三部分:(「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部分;併案二) 一、訊據被告癸○○、丁○○、戊○○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三所載之共同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癸○○、丁○○、戊○○均辯稱:渠等不知道「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也從未去過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林水吉」之名義,偽造「林水吉」署名與不知情之劉坤泉簽訂租約(月租三萬元;租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四日),並交付「黃金乾」名義之聯邦文心分行支票二紙(票號:UA0000000號、U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票面金額均為九萬元)、合庫西臺中分行支票一紙(票號: A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票面金額為十五萬元)佯裝支付租金與押租金,使證人劉坤泉陷於錯誤,將其所有臺中縣石岡鄉○○路五0九號房屋出租予被告戊○○作為「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之據點,嗣後上開支票全遭退票等情,此據證人劉坤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併案二警卷第 9頁、第10頁),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及上開支票影本三紙(見併案二警卷第13頁至第18頁)在卷可憑,堪認證人劉坤泉上開證詞並非憑空杜撰,應係可信。是此部分事實至堪認定。 ㈡被告癸○○、丁○○、戊○○與另案被告T○○等人於如附表六所示日期,以如附表六所示訂貨人名義向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六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六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六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二十編號8、9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8、9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物得手等情,則各有如附表六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前後勾稽以觀,其使用之支票互有關聯(均為以「黃金乾」名義申請之支票),手法一致,送貨位置亦均屬雷同,堪認如附表六所示證人之證詞均非憑空杜撰,均係可採。被告癸○○、丁○○、戊○○及另案被告T○○均與上開支票申請名義人「黃金乾」毫無任何關係,且上開被告均以化名於向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訂貨後,以上開支票作為支付方式,並於取得貨物後任其退票,渠等訂貨之初顯係先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如附表六所示「黃金乾」名義支票,然無使上開支票兌現之意,且渠等實際上亦無經營上開商號真意,故渠等就犯罪事實四之行為均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㈢被告癸○○、丁○○、戊○○固均以上開情詞置辯,然證人午○○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丁○○、戊○○、癸○○等三人騙其有機肥料者無誤,其中被告丁○○是開支票及與伊接洽貨品者,而被告癸○○及戊○○二人每次伊送貨去時均會與伊交談並在該大賣場內(見併案二警卷第21頁、第22頁;併案二偵查卷第36頁、第37頁)等語,核與證人謝銘棟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併案二偵查卷第47頁);另證人亥○○於警詢時亦證稱:伊每次去「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均見到被告戊○○在該大賣廠內工作(見併案二警卷第55頁)等語,又被告丁○○更以「陳欽宏」名義對外接洽簽收貨物並交付支票,此據證人謝銘棟於偵查中結證明確,核與證人午○○於警詢時證述情詞一致,並有簽有「陳欽宏」署押之估價單影本乙紙在卷可佐(見併案二警卷第26頁),亦足徵徵被告丁○○確有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甚明。從而,被告癸○○、丁○○、戊○○聲稱不知「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也從未去過云云,全屬卸責之詞,均不足信。 ㈣綜上以觀,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癸○○、丁○○、戊○○此部分犯行亦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伍、犯罪事實四部分:(「禾星公司」部分;併案三) 訊據被告庚○○對上開犯罪事實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五第155頁至第156頁),核與證人黎治康、賴思辰、許炳陽、許進財、呂建宏、曹有來、郭淑惠、李秀真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七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均足徵被告庚○○此部分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庚○○上開犯罪事實四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陸、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修正,致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同,而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者,應比較新舊法,依「從舊從輕」之法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雖已刪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然廢止前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然修正後刑法將上開常業犯規定刪除後,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關於各被告部分各次詐欺罪分論併罰結果,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則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自以適用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等人習以冒名行騙圖利,與廠商之交易多以小量、小額方式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簽發吳資力之支票而向不特定廠商詐欺取財共同牟利,顯有完整之犯罪計劃與細膩之行為分工,並非因偶發性之需求而萌生詐欺犯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常業犯罪無疑。故核被告癸○○、庚○○、己○○、辛○○、丁○○、戊○○、壬○○、丑○○上開所為,均係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印文於出貨單上交還廠商以行使部分)。渠等偽造署押及印文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渠等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已有修正,針對「正犯」意義,修正後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而修正前同條定義,則為共同「實施」犯罪。修正前後,就正犯定義,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修正後正犯定義,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及同案被告乙○○、子○○、另案被告L○○、T○○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載犯行,被告癸○○、庚○○、己○○、辛○○與同案被告乙○○、另案被告L○○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被告癸○○、丁○○、戊○○與另案被告T○○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三所載犯行,被告庚○○與另案被告曹有來等人間就上開犯罪事實四所載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均已達「實行」之階段,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均構成共同正犯,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㈣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屬刑罰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 ㈤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五十五條前段牽連犯之規定,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並施行,被告等人修正施行前犯行,因行為後連續犯、牽連犯規定廢止,影響刑罰利或不利法律效果,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被告等人上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均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等人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時,於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於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時,於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出貨單上由被告癸○○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10所示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上開犯罪事實三被告戊○○以「林水吉」名義偽造簽名簽訂租約並交付房東乙份以行使,係為租得虛設行號之營業處所,且渠等於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時,於如附表二十編號8、9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二十編號8、9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均係為達渠等常業詐欺行為之目的。從而,被告等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廢止前常業詐欺罪間,均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係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廢止前常業詐欺罪處斷。 ㈥被告庚○○、丁○○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修正後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限縮以「故意」再犯者為限,始成立累犯。被告庚○○、丁○○分別有如附表十八所示之前案紀錄等情,俱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按,渠等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四十七條新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㈦經綜合罪刑比較結果,衡量最低度罰金刑雖仍得同減(以新法有利)、最低度法定罰金刑之規定、罰金刑加重時之結果(以舊法有利),以適用舊法最有利於被告,基於一體適用法律之法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年台非字第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 二、被告癸○○、丁○○、戊○○所為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及被告庚○○所為犯罪事實四所示犯行,雖均未據起訴,然均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犯罪事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癸○○前有偽造文書、贓物、竊盜前科,被告庚○○前有業務過失致死、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贓物前科,被告己○○尚無前科、被告辛○○前有傷害、竊盜、詐欺前科,被告丁○○前有妨害風化前科,被告戊○○前有尚無前科、被告陳松碧前有賭博、妨害自由前科、被告丑○○前有傷害前科之素行,被告癸○○、丁○○均為國校畢業、被告庚○○、辛○○、壬○○均為國小畢業、被告己○○為高中畢業、被告戊○○為初中畢業、被告丑○○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再衡酌渠等均不思從事正途,以己力謀生,反以不法方式僥倖牟利之犯罪手段,侵害社會經濟秩序非輕,破壞商業活動交易之安全甚鉅,並衡酌渠等所獲得之不法利益數額,再考量其中被告癸○○、戊○○、丁○○為上開集團主要成員,並確已從中謀得利益,且渠等於員警查獲後仍積極聯繫變賣贓物及朋分不法所得之行為,顯然目無法紀,惡性難謂輕微;被告庚○○則已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迭經法院判刑,仍不思悔改而伺機參與詐騙集團維生;被告辛○○、壬○○較諸上開被告則非屬主要成員,然仍負責上開常業詐欺行為之重要部分;被告己○○、丑○○則參與上開犯罪行為程度較輕,以及被告等人除被告庚○○就犯罪事實四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此部分犯後態度較屬良好,其餘部分各被告均矢口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渠等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己○○、丑○○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爰依上開條例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後如主文第三項、第八項所示之刑。 五、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戊○○、丑○○、同案被告乙○○、子○○、另案被告L○○等人所有,且係供上開犯罪事實一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二十編號 4、5、9、10所示印章,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至如房屋租賃契約書二本(白色封面,出租人:D○○;承租人:丑○○;租期: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紅色封面;出租人:Q○○;承租人:辛○○;租期: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分別為證人即房東D○○及Q○○所提出,並非被告等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柒、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己○○亦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因認被告己○○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㈡被告癸○○、庚○○、辛○○、丁○○、戊○○、壬○○、丑○○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而有向如附表八之㈠、㈡所示被害人詐取貨物之行為,因認被告癸○○、辛○○、丁○○、戊○○、壬○○、丑○○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㈢被告癸○○、庚○○、己○○、辛○○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而有向如附表八之㈢所示被害人詐取貨物之行為,因認被告癸○○、庚○○、己○○、辛○○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云云。㈣被告等人於向被害廠商訂貨時有交付假名片之行為,因認被告等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均否認有何上開部分之犯行,經查: ㈠證人即宇○○於警詢時證稱:其老闆曾叫伊至南投名間及嘉義縣大林鎮載貨(見警卷 1第54頁)等語,堪認其就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所示地點均曾前往,然其於偵查中證稱:南投名間那邊並無會計(見偵查卷4第272頁)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僅在大林看到被告己○○,在南投不曾看過被告己○○(見本院卷四第41頁)等詞,且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均未指認被告己○○在如附表一所示處所內工作,是足見被告己○○應無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犯行甚明。 ㈡證人楊呈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未指認任何本案被告,且證人楊呈專亦尚未收受任何與本案被告有關之支票,是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案被告等人就如附表八之㈠部分犯罪事實即為自稱「葉茂田」者或與該名自稱「葉茂田」者具有犯意聯絡甚明。 ㈢證人x○○於警詢時固指認被告癸○○即為自稱「羅傳益」向其訂貨者,且被告戊○○、丁○○、辛○○在其送貨時均在「立益塑膠行」內等語,然遍查卷內均乏相關書證足以證明其所指述之被害事實,且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6 、7 所示之支票簿亦未查得與其指訴相符之票頭資料,是如附表八之㈡部分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有合理懷疑存在,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㈣證人y○○於警詢固證稱遭海四方公司自稱「陳能發」者詐騙一批醬料等語,然其於警詢時並未指認任何本案被告,且證稱:伊與自稱「陳能發」者僅有電話聯絡,並未見過其本人等語,是如附表八之㈢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案被告癸○○、庚○○、己○○及辛○○等人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即為自稱「陳能發」者或與該名自稱「陳能發」者具有犯意聯絡甚明。 ㈤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偽造文書之罪固應以文書論。然名片僅有表明其為何人之作用,並不足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即不足以證明持名片者確為名片上所載姓名之本人,如持他人名片冒用他人名義行詐,僅能論以詐欺罪,其持他人名片之行為不過為便於行詐而已,不能併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九號、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八號判決參照)。被告等人於實行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時確有持印製化名名片交付被害人之行為,此固有扣案名片四盒可佐,然名片既不足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揆諸上開說明,仍難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有誤會。 四、此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如附表八所示部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罪嫌,故上開部分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而公訴人就此部分又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等人此部分有罪之心證,而被告等人又辯稱無此部分犯行等語,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等人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屬廢止前刑法所定常業犯及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及牽連犯等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捌、退回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號移送併辦意旨(併案二)另以:㈠被告辛○○亦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三之犯行,因認被告辛○○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㈡被告丁○○、戊○○、辛○○、癸○○亦有如附表九之㈠所示犯行,因認被告丁○○、戊○○、辛○○、癸○○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然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三如附表六所示被害人,其中證人午○○警詢時及偵查中均未指認被告辛○○參與該次犯行(見併案二警卷第19頁至第23頁;併案二偵查卷第39頁至第40頁);參以證人謝銘棟偵查中證稱:被告辛○○並非自稱「黃金益」者,其送貨時被告辛○○坐在那邊泡茶(見併案二偵查卷第47頁),是被告辛○○是否就該部分犯行與被告癸○○、丁○○、戊○○具有犯意聯絡,尚非無疑。參以證人u○○於警詢時固指認被告辛○○即為自稱「林水吉」者(見併案二警卷第46頁、第47頁),但證人u○○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被告辛○○不像自稱「林水吉」者,而是另案被告T○○像是自稱「林水吉」者(見本院卷四第 234頁、第235頁、第237頁)等語,是其指認被告辛○○部分尚難認無瑕疵可指。再對照證人亥○○於警詢時經員警提示被告丁○○、戊○○、癸○○及辛○○之照片供其指認,然其僅證稱同案被告戊○○每次均在該大賣場內(見併案二警卷第55頁;併案二偵查卷第27頁)等語,前後勾稽以觀,即難遽認被告辛○○就如附表六所示犯行與被告丁○○、戊○○及癸○○等人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此部分確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罪嫌,故難認與本院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一罪關係,是本院自無從審究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而應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㈡如附表九所示廠商固均於警詢時證述渠等遭詐騙之事實,惟證人黃○○、k○○於警詢時經員警提示被告丁○○、辛○○、癸○○之照片供其指認,然渠等並未指認上開被告參與上開詐騙犯行(見併案二警卷第33頁、第39頁、第63頁),且上開證人亦未於警詢時為不利於被告戊○○之證詞,故尚難遽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丁○○、戊○○、辛○○、癸○○有關。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戊○○、辛○○、癸○○此部分確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罪嫌,故難認與本院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一罪關係,是本院自無從審究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而應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一二號移送併辦意旨(併案三)另以:除上開犯罪事實四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外,被告庚○○亦有如附表九之㈡所示犯行,因認被告庚○○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罪嫌。然查: ㈠如附表九之㈡所示各次實際訂貨之行為人,均非被告庚○○,此觀如附表九之㈡所示出售人之證詞即明;且如附表九之㈡所示出售人(被害廠商)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亦均未有不利於被告庚○○之證詞,是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庚○○就此部分行為與另案被告許炳陽等人確有犯意聯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此部分確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罪嫌,故難認與本院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一罪關係,是本院自無從審究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而應退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㈡至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前段關於「綵帝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認定被告庚○○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且核與被告庚○○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條(廢止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廢止前)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租屋處所表 ┌──┬───┬──────────┬─────┬──────┬───────┬──────┬───────┬────────┐ │編號│出租人│承租地點 │訂約日期 │月租金額 │承租期間 │商號名稱 │訂約時出面者 │備註 │ ├──┼───┼──────────┼─────┼──────┼───────┼──────┼───────┼────────┤ │1 │j○○│南投縣名間鄉○○路88│92年6月23 │1萬5000 元 │92年7月1日至 │立益肥料行 │壬○○、丑○○│租金支票嗣後亦跳│ │ │ │-6號廠房 │日 │ │93年6月30日 │ │ │票,亦屬遭詐騙。│ ├──┼───┼──────────┼─────┼──────┼───────┼──────┼───────┼────────┤ │2 │D○○│南投縣名間鄉○○段23│92年7月1日│1萬元 │92年7月1日至 │金樹堂龜鹿二│壬○○、丑○○│與立益塑膠行營業│ │ │ │4號之4號及鐵皮屋 │ │ │94年1月1日 │仙膠 │與乙○○ │處所位置緊鄰且相│ │ │ │ │ │ │ │ │ │通。 │ ├──┼───┼──────────┼─────┼──────┼───────┼──────┼───────┼────────┤ │3 │A○○│南投縣名間鄉○○段28│92年7月7日│1萬元 │92年7月20日至 │立益塑膠行 │壬○○、丑○○│一、與金樹堂龜鹿│ │ │ │2-23號土地及南投縣名│ │ │93年7月20日 │ │ │ 二仙膠營業處│ │ │ │間鄉○○路鐵皮屋 │ │ │ │ │ │ 所位置緊鄰且│ │ │ │ │ │ │ │ │ │ 相通。 │ │ │ │ │ │ │ │ │ │二、租金支票嗣後│ │ │ │ │ │ │ │ │ │ 亦跳票,亦屬│ │ │ │ │ │ │ │ │ │ 遭詐騙。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立益肥料行」部分 ┌──┬──────┬────┬─────┬───────┬─────┬─────┬──────────┬─────┬──────────────────┐ │編號│訂貨人 │被害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票人 │開立支票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 │(實際姓名)│ │ │ │ │形 │ │(新臺幣)│ │ ├──┼──────┼────┼─────┼───────┼─────┼─────┼──────────┼─────┼──────────────────┤ │ 1 │自稱「葉茂田│慧春實業│92年9月17 │南投縣名間鄉名│子○○、 │二張發票人│肥料483包 │約18萬元 │一、證人U○○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子○○│公司(陳│日、92年10│間段282號之23 │戊○○ │為「丑○○│ │(扣除已領│ 見警卷4第10頁、警卷4第14頁-15頁 │ │ │) │國正) │月3日共2次│立益肥料行 │ │」之支票未│ │回貨物後)│ ;偵查卷1第23 2頁-第233頁、偵查 │ │ │ │ │(不含未跳│ │ │兌現(金額│ │ │ 卷4第247頁)。 │ │ │ │ │票部分)。│ │ │173800元、│ │ │二、出貨紀錄(見警卷4第13頁)、贓物 │ │ │ │ │ │ │ │35000元) │ │ │ 保管收據(見警卷4第12頁)各乙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23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押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2 │自稱「葉茂田│青山肥料│92年8月2日│同上 │戊○○ │一張臺中商│1號複肥800包、4 號複│12萬4100元│一、證人Y○○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 │行(陳獲│起至92年11│ │ │業銀行名間│肥100包、39 號複肥 │ │ 第91頁-第92頁)。 │ │ │ │顏) │月14日共5 │ │ │分行支票MC│100包、臺肥硫酸銨100│ │二、肥料交接單五紙、支票乙紙(見警卷│ │ │ │ │次。 │ │ │A0000000號│包、43號複肥100包 │ │ 4第94 頁-第96頁)。 │ │ │ │ │ │ │ │;發票人羅│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傳智。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 十二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 │ │ │ 表十三、附表十四) │ ├──┼──────┼────┼─────┼───────┼─────┼─────┼──────────┼─────┼──────────────────┤ │ 3 │自稱「葉茂田│新洽和肥│92年11月2 │同上 │戊○○ │一張臺中商│臺肥43號594包 │約7萬6000 │一、證人J○○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戊○○│料行(許│日及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 │元 │ 第97頁-第98頁)。 │ │ │) │順然) │7日共2次。│ │ │分行支票,│ │(扣除領回│二、認購單正本(見警卷4第100頁)乙份│ │ │ │ │ │ │ │發票人為羅│ │貨物後) │ 。 │ │ │ │ │ │ │ │傳智。 │ │ │三、證人J○○審理時之證詞(見本院卷│ │ │ │ │ │ │ │ │ │ │ 四第291頁-第294頁)。 │ │ │ │ │ │ │ │ │ │ │四、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 十二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 │ │ │ 表十四) │ ├──┼──────┼────┼─────┼───────┼─────┼─────┼──────────┼─────┼──────────────────┤ │ 4 │自稱「葉茂田│肥田實業│92年10月8 │同上 │郵寄支票。│二張臺中商│肥料美強1號197包、豐│7萬9250元 │一、證人I○○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子○○│有限公司│日及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田高蛋白200 包 │ │ 見警卷4第101頁-第102頁;偵查卷4 │ │ │) │(I○○│21日共2次 │ │ │分行支票;│ │ │ 第247頁)。 │ │ │ │) │。 │ │ │發票人羅傳│ │ │二、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退票理│ │ │ │ │ │ │ │智。金額共│ │ │ 由單影本(見警卷4第104頁)各乙份│ │ │ │ │ │ │ │79250元。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 08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押物;│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 │ │ │ │ │ │ │ 。 │ ├──┼──────┼────┼─────┼───────┼─────┼─────┼──────────┼─────┼──────────────────┤ │ 5 │自稱「葉茂田│長岡化工│92年7月27 │同上 │不詳 │二張臺中商│超級特1號440包、特1 │20萬元 │一、證人申○○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及、陳輝│股份有限│日共1次。 │ │ │業銀行名間│號500包、基肥2號(藍│ │ 第70頁-第71頁)。 │ │ │郎(「陳仔」│公司(吳│ │ │ │分行支票;│袋)100 包、豐田3號 │ │二、送貨通知單五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 │ │)。 │坤錫) │ │ │ │發票人羅傳│100包。 │ │ 分行支票影本乙紙(見警卷4第73頁-│ │ │ │ │ │ │ │智。金額為│ │ │ 第75頁)。 │ │ │ │ │ │ │ │131000元、│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72000元。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09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押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 │ │ │ │ │ │ │ 。 │ ├──┼──────┼────┼─────┼───────┼─────┼─────┼──────────┼─────┼──────────────────┤ │ 6 │自稱「葉茂田│M○○ │92年10月20│同上 │戊○○ │二張臺中商│1340包有機肥料 │29萬1200元│一、證人M○○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子○○│ │日至同年11│ │ │業銀行名間│ │ │ 見警卷4第109頁-第110頁;偵查卷4 │ │ │)、戊○○ │ │月18日共4 │ │ │分行支票;│ │ │ 第247頁)。 │ │ │ │ │次。 │ │ │發票人羅傳│ │ │二、估價單正本四紙(見警卷4第112頁)│ │ │ │ │ │ │ │智。金額為│ │ │ 。 │ │ │ │ │ │ │ │123300元、│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167900元。│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26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押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 │ │ │ │ │ │ │ 。 │ ├──┼──────┼────┼─────┼───────┼─────┼─────┼──────────┼─────┼──────────────────┤ │ 7 │自稱「葉茂田│豐苗生物│92年9月28 │同上 │子○○ │一張臺中商│500包保耕讚有機肥料 │10萬元 │一、證人q○○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子○○│科技股份│日、同年11│ │ │業銀行名間│ │ │ 第27頁-第28頁、警卷4第30頁-第31 │ │ │)。 │有限公司│月2日共2次│ │ │分行支票;│ │ │ 頁)。 │ │ │ │(q○○│。 │ │ │發票人羅傳│ │ │二、證人q○○查中之證詞(見偵查卷1 │ │ │ │) │ │ │ │智。金額為│ │ │ 第232頁;偵查卷4第248頁)。 │ │ │ │ │ │ │ │60000元。 │ │ │三、證人q○○審判中之證詞(見本院卷│ │ │ │ │ │ │ │ │ │ │ 四第285頁-第287頁)。 │ │ │ │ │ │ │ │ │ │ │四、被告戊○○、丁○○審判中之供述(│ │ │ │ │ │ │ │ │ │ │ 見本院卷四第287頁)。 │ ├──┼──────┼────┼─────┼───────┼─────┼─────┼──────────┼─────┼──────────────────┤ │ 8 │自稱「葉茂田│太極生化│92年9月1日│同上 │子○○ │二張臺中商│連作旺700包、地力精 │30萬5600元│一、證人t○○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 │ │」者(子○○│科技公司│、同年10月│ │ │業銀行名間│200包、連作物500包、│ │ 理時之證詞(見警卷4第34頁-第35頁│ │ │) │(z○○│3日、同年 │ │ │分行支票;│金旺100 包、藍寶40公│ │ 、警卷4第39頁-第40頁;偵查卷1第 │ │ │ │) │10月30日共│ │ │發票人羅傳│升、花果旺40公升 │ │ 231頁-第232頁、第248頁;本院卷四│ │ │ │ │3次。 │ │ │智。金額分│ │ │ 第288頁、第289頁)。 │ │ │ │ │ │ │ │別為159000│ │ │二、估價單正本三紙(見警卷第4第38頁 │ │ │ │ │ │ │ │元、146600│ │ │ )。 │ │ │ │ │ │ │ │元。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15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押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9 │自稱「葉茂田│合力生企│92年8月6日│同上 │自稱「葉茂│一張臺中商│美果強190包、巨無霸 │5萬7660元 │一、證人a○○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 │業有限公│至同年10月│ │田」者 │業銀行名間│40公升、根霸30包、珍│ │ 第114頁-第115頁)。 │ │ │ │司(彭委│7日共4次。│ │ │分行支票支│勇健51瓶 │ │二、帳冊乙份(見警卷4第117頁) │ │ │ │朋) │ │ │ │票;發票人│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為丑○○;│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金額為4140│ │ │ 十二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0元。 │ │ │ 表十三) │ ├──┼──────┼────┼─────┼───────┼─────┼─────┼──────────┼─────┼──────────────────┤ │ 10 │自稱「葉茂田│強農企業│92年10月10│同上 │該二次交易│該二次尚未│生長肥95包、紫肥70包│約10萬 │一、證人o○○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 │有限公司│日、同年11│ │尚未開票。│開票。 │ │ │ 見警卷4第105頁-第106頁;偵查卷4 │ │ │ │(o○○│月4日共2次│ │ │ │ │ │ 第252頁)。 │ │ │ │) │。 │ │ │ │ │ │二、送貨單影本二紙(見警卷4第108頁)│ │ │ │ │ │ │ │ │ │ │ 。 │ ├──┼──────┼────┼─────┼───────┼─────┼─────┼──────────┼─────┼──────────────────┤ │ 11 │自稱「羅育祥│協和農業│92年11月7 │同上 │乙○○ │四張臺中商│擋無草300包、國益益 │57萬8000元│一、證人丙○○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乙○○)│資材行(│日起至同年│ │ │業銀行名間│180包、巴拉刈60包、 │ │ 見警卷4第50頁-第53頁、警卷第60頁│ │ │者 │丙○○)│月18日共5 │ │ │分行支票,│蟲利利2 %300包、樸 │ │ -第61頁、警卷4第62頁、偵查卷1第 │ │ │ │ │次。 │ │ │發票人為羅│克拉330包、得安寧100│ │ 133頁-第135頁、偵查卷4第252頁。 │ │ │ │ │ │ │ │傳智。 │0包、納乃得300包、BE│ │二、立益肥料行羅育祥名片二紙、出貨單│ │ │ │ │ │ │ │ │320 500 包、統領120 │ │ 影本五紙(見警卷4第54頁-第59頁)│ │ │ │ │ │ │ │ │包、茶葉11斤1450包 │ │ 、贓物領據保管單(見警卷4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四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17號至MCA0000000;見附表十二編│ │ │ │ │ │ │ │ │ │ │ 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四 │ │ │ │ │ │ │ │ │ │ │ )。 │ ├──┼──────┼────┼─────┼───────┼─────┼─────┼──────────┼─────┼──────────────────┤ │ 12 │自稱「葉茂田│見生農藥│92年11月6 │同上 │子○○ │二張支票;│萬億黴素400包、滅達 │87萬1440元│一、證人V○○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 │ │」者(子○○│行(陳朝│日。 │ │ │發票人羅傳│樂120包、千百利180公│ │ 理時之證詞(見警卷4第1頁-第2頁、│ │ │) │慶) │ │ │ │智。金額分│升、施統圃120公升、 │ │ 警卷4第4頁-第5頁;偵查卷1第156頁│ │ │ │ │ │ │ │別為34萬 │睛硫醌198包、芬普寧 │ │ -第157頁;本院卷四第277頁-第279 │ │ │ │ │ │ │ │5000元、50│300包、菲克利200公升│ │ 頁)。 │ │ │ │ │ │ │ │萬元。 │、鋅鎰滅達樂250包、 │ │二、帳冊影本乙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 │ │ │ │ │ │ │天天響20包、掌心雷 │ │ 行支票影本二紙、估價單二紙、立益│ │ │ │ │ │ │ │ │150包 │ │ 肥料行葉茂田名片影本乙紙(見警卷│ │ │ │ │ │ │ │ │ │ │ 4第6頁-第9頁)。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11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詳見附表十四)。 │ │ │ │ │ │ │ │ │ │ │四、證人V○○審判中之證詞(見本院卷│ │ │ │ │ │ │ │ │ │ │ 四第276頁-第280頁)。 │ ├──┼──────┼────┼─────┼───────┼─────┼─────┼──────────┼─────┼──────────────────┤ │ 13 │自稱「葉茂田│三揚農業│92年8月中 │同上 │自稱葉茂田│一張臺中商│泰寶液露一批。 │63萬4400元│一、證人辰○○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 │資材行(│旬至同年10│ │者。 │業銀行名間│ │ │ 第118頁-第119頁)。 │ │ │ │辰○○)│月底共4次 │ │ │分行支票;│ │ │二、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智。 │ │ │ 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 ├──┼──────┼────┼─────┼───────┼─────┼─────┼──────────┼─────┼──────────────────┤ │ 14 │自稱「葉茂田│益多有機│92年10月25│同上 │子○○ │一張臺中商│金玉肥1號100包、三益│5萬6000元 │一、證人h○○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子○○│肥料公司│日共1次。 │ │ │業銀行名間│牌有機質肥料200包 │ │ 第64頁)。 │ │ │) │(h○○│ │ │ │分行支票;│ │ │二、出貨單影本二紙、立益肥料行葉茂田│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名片影本乙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 │ │ │ │ │ │智。金額為│ │ │ 行支票影本乙紙(見警卷4第66頁-第│ │ │ │ │ │ │ │56000元。 │ │ │ 69頁)。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 ├──┼──────┼────┼─────┼───────┼─────┼─────┼──────────┼─────┼──────────────────┤ │ 15 │自稱「葉茂田│坤德企業│92年10月22│同上 │子○○ │一張臺中商│矽鎂肥100包、綠大生 │約64萬元 │一、證人林逸洲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子○○│公司(林│日、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11箱、利穗10 箱、成 │ │ 見警卷4第17頁-第18頁、警卷4第21 │ │ │) │逸州) │28日共2次 │ │ │分行支票;│果10箱、金玉園10件、│ │ 頁-第22頁;偵查卷1第155頁)。 │ │ │ │ │。 │ │ │發票人羅傳│農順10 箱、新招福11 │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出貨單、臺中│ │ │ │ │ │ │ │智。金額為│箱、進寶11箱、較好10│ │ 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退票理由單│ │ │ │ │ │ │ │61萬9000元│件、絕菌寶10箱 │ │ 影本各乙紙(見警卷4第24頁-第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 ├──┼──────┼────┼─────┼───────┼─────┼─────┼──────────┼─────┼──────────────────┤ │ 16 │自稱「葉茂田│順裕行生│92年10月22│同上 │自稱「葉茂│一張臺中商│喜多多24件、豐頌頌24│6萬7960元 │一、證人K○○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 │」者 │物科技果│日共1次。 │ │田」者 │業銀行名間│件、基肥100 包 │ │ 第121頁)。 │ │ │ │酸鈤合態│ │ │ │分行支票(│ │ │二、出貨單、贓物保管收據各乙紙(見警│ │ │ │公司(許│ │ │ │票號MCA203│ │ │ 卷4第123頁、第124頁)。 │ │ │ │耀鍾) │ │ │ │0806)。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 ├──┼──────┼────┼─────┼───────┼─────┼─────┼──────────┼─────┼──────────────────┤ │ 17 │自稱「葉茂田│元展有限│92年9月5日│同上 │子○○ │二張臺中商│總吉好300包、12-5-5 │40萬1000元│一、證人m○○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見│ │ │」者(子○○│公司(葉│起至同年11│ │ │業銀行名間│有機複合肥1000包、勇│ │ 警卷4第42頁-第43頁、警卷4第46頁-│ │ │) │大鑫) │月12日共5 │ │ │分行支票;│連旺1400包 │ │ 第47頁;偵查卷1第230頁-第232頁)│ │ │ │ │次。 │ │ │發票人羅傳│ │ │ 。 │ │ │ │ │ │ │ │智。金額分│ │ │二、出貨單影本二紙、立益肥料行葉茂田│ │ │ │ │ │ │ │別為12萬元│ │ │ 名片乙紙(見警卷4第45頁、第45-1 │ │ │ │ │ │ │ │、12萬1000│ │ │ 頁)、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影│ │ │ │ │ │ │ │ │ │ │ 本二紙(見警卷4第49頁)。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 │ │ │ │ │ │ │ │ │ │ 030801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 │ │ │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立益塑膠行」部分 ┌──┬──────┬────┬─────┬───────┬─────┬─────┬──────────┬─────┬──────────────────┐ │編號│訂貨人 │被害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票人 │開立支票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 │(實際姓名)│ │ │ │ │形 │ │(新臺幣)│ │ ├──┼──────┼────┼─────┼───────┼─────┼─────┼──────────┼─────┼──────────────────┤ │ 1 │自稱「陳文發│興瀧紙袋│92年11月初│南投縣名間鄉濁│郵寄支票。│二張合作金│二批紙袋。 │26萬2390元│一、證人H○○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者 │有限公司│共2次。 │水段234之4號 │ │庫竹山分行│ │ │ 第91頁-第92頁)。 │ │ │ │(H○○│ │(立益塑膠行)│ │支票;發票│ │ │二、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見│ │ │ │) │ │ │ │人丑○○。│ │ │ 警卷3第93頁)。 │ │ │ │ │ │ │ │金額共計26│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萬2390元。│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75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2 │自稱「陳文發│佳皇紙業│92年9月2日│同上 │L○○ │三張合作金│塑膠袋8萬500袋 │45萬1930元│一、證人C○○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見│ │ │」者(L○○│有限公司│起至同年11│ │ │庫竹山分行│ │ │ 警卷3第48頁-第49頁、警卷3第52頁-│ │ │) │(C○○│月10日共4 │ │ │支票;發票│ │ │ 第53頁;偵查卷1第155頁-第156頁)│ │ │ │) │次。(除第│ │ │人丑○○。│ │ │ 。 │ │ │ │ │1次外,其 │ │ │金額共計45│ │ │二、立益塑膠行陳文發名片乙紙、支票影│ │ │ │ │餘3次均跳 │ │ │萬1900元。│ │ │ 本三紙(見警卷3第54頁、第55頁)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44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3 │自稱「陳文發│舜立機械│92年11月初│同上 │郵寄支票 │一張合作金│2臺塑膠粉碎機 │24萬4000元│一、證人地○○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者 │廠(李龍│共1次。 │ │ │庫竹山分行│ │ │ 第86頁-第87頁)。 │ │ │ │村) │ │ │ │支票;發票│ │ │二、訂購合約書影本、交貨單影本各乙紙│ │ │ │ │ │ │ │人丑○○。│ │ │ (見警卷3第89頁-第90頁)。 │ │ │ │ │ │ │ │金額24萬40│ │ │三、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 │ │00元。 │ │ │ 警卷1第198頁、第199頁)。 │ │ │ │ │ │ │ │ │ │ │四、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 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 │ │ │ │ │ │ │ │ │ │ │ 表十五)。 │ ├──┼──────┼────┼─────┼───────┼─────┼─────┼──────────┼─────┼──────────────────┤ │ 4 │自稱「陳文發│紙揚企業│92年10月5 │同上 │L○○ │二張合作金│PP袋4萬個、紙袋2萬個│27萬元 │一、證人X○○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L○○)│股份有限│日共1次。 │ │ │庫竹山分行│ │ │ 第24頁-第25頁、警卷3第34頁-第35 │ │ │ │公司(陳│ │ │ │支票;發票│ │ │ 頁;偵查卷1第157、偵查卷3第17頁-│ │ │ │應中) │ │ │ │人丑○○。│ │ │ 第18頁、偵查卷3第23頁-第24頁)。│ │ │ │ │ │ │ │金額共計27│ │ │二、退票理由單影本、合作金庫竹山分行│ │ │ │ │ │ │ │萬元。 │ │ │ 支票影本各二紙(見警卷3第30頁-第│ │ │ │ │ │ │ │ │ │ │ 33頁)、立益塑膠行陳文發名片影本│ │ │ │ │ │ │ │ │ │ │ 一紙(見警卷3第30 頁)、出貨單影│ │ │ │ │ │ │ │ │ │ │ 本二紙(見警卷3第41頁)。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38;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案物;票 │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5 │自稱「羅文輝│南隆塑膠│92年10月中│同上 │乙○○ │一張合作金│PP編織袋 │35萬餘元 │一、證人d○○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者(乙○○│廠(曾達│旬共2次。 │ │ │庫竹山分行│ │ │ 第83頁-第84頁)。 │ │ │) │崑) │ │ │ │支票;發票│ │ │二、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人丑○○。│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金額19萬餘│ │ │ 十二編號7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附 │ │ │ │ │ │ │ │元。 │ │ │ 表十五) │ ├──┼──────┼────┼─────┼───────┼─────┼─────┼──────────┼─────┼──────────────────┤ │ 6 │自稱「羅文輝│宏國冷凍│92年11月初│同上 │自稱「羅文│二張合作金│3臺冷凍櫃 │10萬9000元│一、證人玄○○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者 │公司(林│起共2次。 │ │輝」者 │庫竹山分行│ │ │ 第78頁-第79頁)。 │ │ │ │政陽) │ │ │ │支票;發票│ │ │二、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見│ │ │ │ │ │ │ │人丑○○。│ │ │ 警卷3第81頁-第82頁)。 │ │ │ │ │ │ │ │金額共計10│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萬9000元。│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84;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7 │自稱「羅文輝│京西川企│92年11月20│臺北市○○路1 │自稱「羅文│三張臺中商│2張醫療用健康椅 │38萬元 │一、證人s○○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第│ │ │」者 │業有限公│日共1次。 │段175巷2號3樓 │輝」者 │業銀行名間│ │ │ 73頁-第74頁)。 │ │ │ │司(「落│ │ │ │分行支票;│ │ │二、京西川企業有限公司委任書乙紙、臺│ │ │ │合」) │ │ │ │發票人羅傳│ │ │ 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影本三紙(│ │ │ │ │ │ │ │智。金額共│ │ │ 見警卷3第76 頁-第77頁)。 │ │ │ │ │ │ │ │計38萬元。│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 十二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附 │ │ │ │ │ │ │ │ │ │ │ 表十四)。 │ ├──┼──────┼────┼─────┼───────┼─────┼─────┼──────────┼─────┼──────────────────┤ │ 8 │自稱「羅文輝│合城電信│92年11月9 │同編號1 │戊○○ │二張臺中商│東訊308數位交換機、 │13萬元 │一、證人宙○○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 │有限公司│日、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顯示型電話機6臺、停 │ │ 見警卷3第57頁-第58頁、警卷3第65 │ │ │ │(宙○○│15日共2次 │ │ │分行支票;│電電池1組、線材1式、│ │ 頁-第66頁;偵查卷1第231頁-第232 │ │ │ │) │。 │ │ │發票人羅傳│筆記型電腦2臺、V60i │ │ 頁)。 │ │ │ │ │ │ │ │智。金額共│1組 │ │二、工程請款單、出貨單、銷貨明細單、│ │ │ │ │ │ │ │計13萬元。│ │ │ 送貨單、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各乙│ │ │ │ │ │ │ │ │ │ │ 紙(見警卷3第60頁-第64頁)。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 0813 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押物;│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如附表十三、附表十四)│ │ │ │ │ │ │ │ │ │ │ 。 │ ├──┼──────┼────┼─────┼───────┼─────┼─────┼──────────┼─────┼──────────────────┤ │ 9 │自稱「羅文輝│日允塑膠│92年10月2 │同編號1 │乙○○ │二張合作金│PE塑膠筒類 │26萬6856元│一、證人O○○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乙○○│工業有限│日、同年月│ │ │庫竹山分行│ │ │ 見警卷3第9頁-第10頁、警卷3第14頁│ │ │) │公司(陳│15日共2次 │ │ │支票;發票│ │ │ -第15頁;偵查卷1第156頁)。 │ │ │ │光男) │。 │ │ │人丑○○。│ │ │二、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見│ │ │ │ │ │ │ │金額共計26│ │ │ 警卷3第12頁)。 │ │ │ │ │ │ │ │萬6856元。│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48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10 │自稱「羅文輝│有銓塑膠│92年10月初│同編號1 │子○○ │一張合作金│油桶20公升1008個、雙│約30萬元 │一、證人v○○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子○○│行(鍾燈│共3次。 │ │ │庫竹山分行│象牌20公升塑膠桶2500│(扣除已領│ 見警卷3第17頁、警卷3第20頁;偵查│ │ │) │堂) │ │ │ │支票;發票│個、棧板170個 │回貨物後)│ 卷1第164頁-第166頁)。 │ │ │ │ │ │ │ │人丑○○。│ │ │二、警員在另案被告B○○倉庫內尋獲之│ │ │ │ │ │ │ │金額34萬元│ │ │ 塑膠桶照片乙幀、出貨單影本、合作│ │ │ │ │ │ │ │。 │ │ │ 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各乙紙(見警卷3 │ │ │ │ │ │ │ │ │ │ │ 第21頁-第23頁)、贓物保管收據乙 │ │ │ │ │ │ │ │ │ │ │ 紙(見警卷3第19頁)。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 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 │ │ │ │ │ │ │ │ │ │ │ 表十五)。 │ ├──┼──────┼────┼─────┼───────┼─────┼─────┼──────────┼─────┼──────────────────┤ │ 11 │自稱「羅先生│真巧成企│92年11月21│臺中縣梧棲鎮 │乙○○ │一張臺中商│蚊帳8000件 │43萬3000元│一、證人卯○○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者(乙○○│業有限公│日共1次。 │真巧成公司 │ │業銀行名間│ │ │ 第1頁) │ │ │) │司(王炳│ │ │ │分行支票;│ │ │二、立益塑膠肥料行訂購單、名間派出所│ │ │ │煌) │ │ │ │發票人羅傳│ │ │ 報案三聯單、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 │ │ │ │ │ │ │智。金額12│ │ │ 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見警│ │ │ │ │ │ │ │萬元。 │ │ │ 卷3第5頁-第8頁)。 │ │ │ │ │ │ │ │ │ │ │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 │ │ │ │ │ │ │ │ │ │ 譯文(見警卷1第145頁)。 │ │ │ │ │ │ │ │ │ │ │四、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 十二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附 │ │ │ │ │ │ │ │ │ │ │ 表十四)。 │ ├──┼──────┼────┼─────┼───────┼─────┼─────┼──────────┼─────┼──────────────────┤ │ 12 │自稱「陳文發│南陽化學│92年9月23 │同編號1 │郵寄支票 │一張合作金│塑膠網袋紅色網10500 │9550元 │一、證人n○○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 │」者 │工業股份│日共1次。 │ │ │庫竹山分行│個、白色網10500個、 │ │ 第69頁-第70頁)。 │ │ │ │有限公司│ │ │ │支票;發票│未裁紅網1000米2粒 │ │二、出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合作金庫銀│ │ │ │(n○○│ │ │ │人丑○○。│ │ │ 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見警卷3第 │ │ │ │) │ │ │ │金額9550元│ │ │ 70-1頁-第72頁)。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 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 │ │ │ │ │ │ │ │ │ │ │ 表十五)。 │ └──┴──────┴────┴─────┴───────┴─────┴─────┴──────────┴─────┴──────────────────┘ 附表四:犯罪事實一「金樹堂龜鹿二仙膠」部分 ┌──┬──────┬────┬─────┬───────┬─────┬─────┬──────────┬─────┬──────────────────┐ │編號│訂貨人 │出售人 │時間 │地點 │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 │(實際姓名)│ │ │ │ │形 │ │ │ │ ├──┼──────┼────┼─────┼───────┼─────┼─────┼──────────┼─────┼──────────────────┤ │ 1 │自稱「羅傳益│信泓中藥│92年9月至 │南投縣名間鄉濁│T○○ │二張合作金│鹿角、龜板等中藥材二│47萬2980元│一、證人R○○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T○○│貿易公司│同年10月中│水段234-4號( │ │庫銀行竹山│批。 │ │ 見警卷5第1頁-第2頁、警卷5第6頁- │ │ │) │(R○○│旬共2次。 │金樹堂龜鹿二仙│ │分行支票;│ │ │ 第7頁;偵查卷1第144頁、偵查卷4第│ │ │ │) │ │膠) │ │發票人羅傳│ │ │ 252頁)。 │ │ │ │ │ │ │ │智,金額共│ │ │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 │ │ │ │ │ │ │計47萬2980│ │ │ (見警卷5第5頁)。 │ │ │ │ │ │ │ │元。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63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2 │自稱「羅傳益│德韓貿易│92年9月至 │同上 │T○○ │三張合作金│當歸條5斤、川穹片5斤│86萬5378元│一、證人巳○○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T○○│有限公司│10月底共計│ │ │庫銀行竹山│、炒員芍片5斤、熟地 │ │ 見警卷5第11頁-第12頁、警卷5第17 │ │ │) │(巳○○│4次。 │ │ │分行支票;│片5斤、蘇黨參扎15斤 │ │ 頁-第18頁;偵查卷1第145頁、偵查 │ │ │ │) │ │ │ │發票人羅傳│、伏苓片5斤、炒白朮5│ │ 卷4第251頁)。 │ │ │ │ │ │ │ │智,金額共│斤、甘草片5斤、晉耆 │ │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三紙│ │ │ │ │ │ │ │計86萬5378│片5包、卷仔桂扎5斤、│ │ 、退票理由書影本乙紙(見警卷5第 │ │ │ │ │ │ │ │元。 │炒杜仲角15斤、枸杞王│ │ 15頁-第16頁)、大榮貨運托運單影 │ │ │ │ │ │ │ │ │25斤、桂尖片5斤、羊 │ │ 本、金樹堂龜鹿二仙膠羅傳益名片影│ │ │ │ │ │ │ │ │伏10斤、故紙子10斤、│ │ 本各乙紙(見警卷5第19頁)、出貨 │ │ │ │ │ │ │ │ │只盒車碎5斤、碎補片5│ │ 單影本八紙、託運單影本四紙(見警│ │ │ │ │ │ │ │ │斤、牛七片5斤、木瓜 │ │ 卷5第22頁-第33頁)。 │ │ │ │ │ │ │ │ │片5斤、黃精10斤、鎖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陽片5斤、菖羊片5斤、│ │ 頭三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川七公司5斤、吧咭肉5│ │ 1757號、ZY0000000號;見附表十二 │ │ │ │ │ │ │ │ │斤、切坤草10斤、一條│ │ 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 │ │ │ │ │根片10斤、伏盆子5斤 │ │ )。 │ │ │ │ │ │ │ │ │、久菜子5斤、吐絲子5│ │ │ │ │ │ │ │ │ │ │斤、六汗片5斤、首烏 │ │ │ │ │ │ │ │ │ │ │片10斤、切靈片5斤、 │ │ │ │ │ │ │ │ │ │ │姜活片5斤、獨活片5斤│ │ │ │ │ │ │ │ │ │ │、淮七片5斤、切石斛5│ │ │ │ │ │ │ │ │ │ │斤、小本山葡萄10斤、│ │ │ │ │ │ │ │ │ │ │五加皮片10斤、芡實5 │ │ │ │ │ │ │ │ │ │ │斤、淮山片10斤、海燕│ │ │ │ │ │ │ │ │ │ │5斤、散冬虫2.5斤、鹿│ │ │ │ │ │ │ │ │ │ │鞭50支、海龍42支5斤 │ │ │ │ │ │ │ │ │ │ │、海馬5斤、蛤蚧50對 │ │ │ │ │ │ │ │ │ │ │、秦?片5斤鹿角A枝 │ │ │ │ │ │ │ │ │ │ │421.23斤、鹿角B枝417│ │ │ │ │ │ │ │ │ │ │斤、龜板共680.01斤、│ │ │ │ │ │ │ │ │ │ │鹿角(阿拉)166.67斤│ │ │ │ │ │ │ │ │ │ │ │ │ │ ├──┼──────┼────┼─────┼───────┼─────┼─────┼──────────┼─────┼──────────────────┤ │ 3 │自稱「羅傳益│宏仁行有│92年10月底│同上 │戊○○ │二張合作金│鹿角600斤、龜板300斤│110萬元 │一、證人未○○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戊○○│限公司(│至11月初共│ │ │庫銀行竹山│、藥材5份 │ │ 見警卷5第34頁-第35頁、警卷5第38 │ │ │) │未○○)│3次。 │ │ │分行支票;│ │ │ 頁-第39頁;偵查卷1第144頁-第145 │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頁;偵查卷4第253頁)。 │ │ │ │ │ │ │ │智,金額共│ │ │二、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 │ │ │ │ │ │ │計約70萬元│ │ │ 影本各二紙、估價單影本二紙(見警│ │ │ │ │ │ │ │。 │ │ │ 卷5第41頁-第43頁)。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65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4 │自稱「羅傳益│峰松蔘藥│92年9月底 │同上 │癸○○ │二張合作金│鹿角2050臺斤、龜板 │約100萬元 │一、證人c○○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癸○○│行(曾隆│至10月初共│ │ │庫銀行竹山│750臺斤 │ │ 見警卷5第44頁-第45頁、警卷5第49 │ │ │) │茂) │4次。 │ │ │分行支票;│ │ │ 頁、警卷5第51頁-第52頁;偵查卷1 │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第142頁;偵查卷4第251頁-第252頁 │ │ │ │ │ │ │ │智,金額共│ │ │ )。 │ │ │ │ │ │ │ │計47萬元。│ │ │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 │ │ │ │ │ │ │ │ │ │ (見警卷5第48頁)。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 1758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 │ ├──┼──────┼────┼─────┼───────┼─────┼─────┼──────────┼─────┼──────────────────┤ │ 5 │自稱「羅先生│三豐紙業│92年10月底│同上 │自稱「羅先│一張合作金│2萬9000多個紙盒 │18萬餘元 │一、證人r○○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5 │ │ │」者 │有限公司│至11月初(│ │生」者 │庫銀行竹山│ │ │ 第74頁-第75頁)。 │ │ │ │(r○○│次數不詳)│ │ │分行支票;│ │ │二、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頭乙張(票號:ZY0000000號;見如 │ │ │ │ │ │ │ │智,金額18│ │ │ 附表十二編號7扣押物;票頭資料詳 │ │ │ │ │ │ │ │萬餘元。 │ │ │ 如附表十五) │ ├──┼──────┼────┼─────┼───────┼─────┼─────┼──────────┼─────┼──────────────────┤ │ 6 │自稱「陳文發│天一食品│92年10月初│同上 │L○○ │一張臺中商│特產豆干300包、沙茶 │12萬9780元│一、證人S○○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L○○│有限公司│起共3次。 │ │ │業銀行名間│豆干100包、板條豆干 │ │ 見警卷5第65頁-第66頁、警卷5第70 │ │ │) │(S○○│ │ │ │分行支票、│100包、素肉鬆1斤272 │ │ 頁-第71頁;偵查卷1第145頁)。 │ │ │ │) │ │ │ │二張合作金│罐、元氣豆60入74箱、│ │二、支票影本三紙(見警卷5第67頁)支 │ │ │ │ │ │ │ │庫銀行竹山│香菇肉絲200包、元氣 │ │ 票影本三紙、核對單、立益塑膠行陳│ │ │ │ │ │ │ │分行支票,│豆12罐、木柴豆干120 │ │ 文發名片影本(見警卷5第73頁-第 │ │ │ │ │ │ │ │發票人均為│包、邊條干豆干120包 │ │ 73-1頁)。 │ │ │ │ │ │ │ │丑○○,金│、香菇赤素蹄120包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額共計12萬│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9780元。 │ │ │ 1780號;見附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 │ │ │ │ │ │ │ │ │ │ │ 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五)、臺中商業銀│ │ │ │ │ │ │ │ │ │ │ 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頭乙紙(票號:│ │ │ │ │ │ │ │ │ │ │ MCA0000000號;見附表十二編號6扣 │ │ │ │ │ │ │ │ │ │ │ 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十四)。 │ ├──┼──────┼────┼─────┼───────┼─────┼─────┼──────────┼─────┼──────────────────┤ │ 7 │自稱「羅先生│大宜紙業│92年10月初│同上 │郵寄支票 │一張合作金│2000多個紙箱 │5萬4000元 │一、證人G○○○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 │ │」者 │有限公司│共1次。 │ │ │庫銀行竹山│ │ │ 5第78 頁-第79頁)。 │ │ │ │(張陳寶│ │ │ │分行支票,│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鳳) │ │ │ │發票人羅傳│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智,金額5 │ │ │ 表十二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 │ │ │ │ │ │ │ │萬4000元。│ │ │ 表十五)。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二「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 │(實際姓名)│ │ │ │ │形 │ │ │ │ ├──┼──────┼────┼─────┼───────┼─────┼─────┼──────────┼─────┼──────────────────┤ │ 1 │自稱「陳能發│金臺灣乳│92年8月29 │嘉義縣大林鎮橋│L○○ │一張臺中商│乳豬單腳架50支、乳豬│10萬2600元│一、證人W○○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L○○│豬大王(│日共1次。 │頭仔1之11號 │ │業銀行太平│50支 │ │ 見警卷2第12頁、警卷2第13頁;偵查│ │ │) │W○○)│ │ │ │分行支票,│ │ │ 卷1第132頁-第135頁)。 │ │ │ │ │ │ │ │發票人李建│ │ │二、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陳能發名片影本│ │ │ │ │ │ │ │成,金額10│ │ │ 、臺中商銀太平分行支票及估價單影│ │ │ │ │ │ │ │萬2600元。│ │ │ 本各乙紙(見警卷2第16頁)。 │ ├──┼──────┼────┼─────┼───────┼─────┼─────┼──────────┼─────┼──────────────────┤ │ 2 │自稱「黃先生│富達克企│92年9月初 │同上 │癸○○ │一張第七商│投幣式置物箱10個 │6萬8千元(│一、證人w○○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 │ │」者(癸○○│業有限公│共1次。 │ │ │業銀行太平│ │扣除已尋回│ 理時之證詞(見警卷2第17頁-第18頁│ │ │) │司(簡志│ │ │ │分行支票,│ │貨物) │ 、警卷2第22頁;偵查卷1第132頁、 │ │ │ │亮) │ │ │ │發票人李建│ │ │ 第135頁;本院卷四第90頁至第95頁 │ │ │ │ │ │ │ │成,金額17│ │ │ )。 │ │ │ │ │ │ │ │萬元。 │ │ │二、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支票影本、退│ │ │ │ │ │ │ │ │ │ │ 票理由單各乙紙(見警卷2第21頁) │ │ │ │ │ │ │ │ │ │ │ 、查獲贓物照片乙幀、出貨單(警卷│ │ │ │ │ │ │ │ │ │ │ 2第23頁、第24頁)乙紙。 │ └──┴──────┴────┴─────┴───────┴─────┴─────┴──────────┴─────┴──────────────────┘ 附表六:犯罪事實三「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部分 ┌──┬──────┬────┬─────┬───────┬─────┬─────┬──────────┬─────┬──────────────────┐ │編號│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 │(實際姓名)│ │ │ │ │形 │ │ │ │ ├──┼──────┼────┼─────┼───────┼─────┼─────┼──────────┼─────┼──────────────────┤ │ 1 │自稱「黃金益│日春有機│92年5月2日│臺中縣石岡鄉豐│丁○○ │四張臺灣中│一號有機肥1020包、液│35萬7500元│一、證人午○○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 │肥企業有│至同年月24│勢路509號 │(化名「陳│小企業銀行│體有機肥100罐、顆粒 │ │ 見併案二警卷第19頁-第23頁;併案 │ │ │ │限公司(│日共4次。 │ │欽宏」) │支票,發票│有機肥1500包。 │ │ 二偵查卷第39頁-第40頁)。 │ │ │ │午○○)│ │ │ │人為黃金乾│ │ │二、謝銘棟偵查中之證詞(見併案二偵查│ │ │ │ │ │ │ │,金額共計│ │ │ 卷第46頁-第48頁)。 │ │ │ │ │ │ │ │35 萬7100 │ │ │三、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黃金益名片│ │ │ │ │ │ │ │元。 │ │ │ 影本、估價單影本、銷貨未付款明細│ │ │ │ │ │ │ │ │ │ │ 各乙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 │ │ │ │ │ │ │ │ │ 支票影本四紙(見併案二警卷第26頁│ │ │ │ │ │ │ │ │ │ │ -第30頁)。 │ ├──┼──────┼────┼─────┼───────┼─────┼─────┼──────────┼─────┼──────────────────┤ │2 │自稱「林水吉│軒弘實業│92年5月12 │同上 │丁○○ │二張臺灣中│真空包裝機3臺、縫袋 │15萬元 │一、證人u○○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二│ │ │」者 │有限公司│日及同年月│ │ │小企業銀行│機1臺 │ │ 警卷第44頁-第47頁)。 │ │ │ │(u○○│20日共2次 │ │ │支票,金額│ │ │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支票影本│ │ │ │) │。 │ │ │共計14萬元│ │ │ 二紙、退票理由單乙紙、出貨單二紙│ │ │ │ │ │ │ │。 │ │ │ 、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林水吉名│ │ │ │ │ │ │ │ │ │ │ 片影本乙紙(見併案二警卷第48頁- │ │ │ │ │ │ │ │ │ │ │ 第51頁)。 │ ├──┼──────┼────┼─────┼───────┼─────┼─────┼──────────┼─────┼──────────────────┤ │3 │自稱「黃金益│金農友企│92年5月9及│同上 │T○○ │二張臺灣中│蓖麻粕700包 │7萬9800元 │一、證人亥○○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T○○│業股份有│同年月16日│ │ │小企業銀行│ │ │ 見併案二警卷第53頁-第56頁;併案 │ │ │) │限公司(│。 │ │ │支票,金額│ │ │ 二偵查卷第25頁-第28頁、第29頁-第│ │ │ │亥○○)│ │ │ │共計7萬980│ │ │ 30頁)。 │ │ │ │ │ │ │ │0元。 │ │ │二、出貨單影本二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 │ │ 北屯分行支票影本二紙、退票理由單│ │ │ │ │ │ │ │ │ │ │ 影本乙紙(見併案二警卷第58頁-第 │ │ │ │ │ │ │ │ │ │ │ 60頁)。 │ └──┴──────┴────┴─────┴───────┴─────┴─────┴──────────┴─────┴──────────────────┘ 附表七:犯罪事實四「禾星公司」部分 ┌──┬──────┬────┬─────┬───────┬──────┬──────────┬─────┬──────────────────┐ │編號│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立票據情形│貨品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 │(實際姓名)│ │ │ │ │ │(新臺幣)│ │ ├──┼──────┼────┼─────┼───────┼──────┼──────────┼─────┼──────────────────┤ │1 │自稱「羅永富│洽群機械│94年6月1日│臺北縣林口鄉菁│一張華南商業│桌上車床4台 │25萬8300元│一、證人l○○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三│ │ │」者(庚○○│股份有限│共1次。 │埔路39號欣運倉│銀行鶯歌分行│ │ │ 之二偵查卷第259頁-第261頁)。 │ │ │) │公司臺北│ │儲 │支票,金額25│ │ │二、訂貨單影本、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 │ │分公司(│ │ │萬8300元。 │ │ │ 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出貨單、│ │ │ │l○○)│ │ │ │ │ │ 報案三聯單、退票理由單各乙紙(見│ │ │ │ │ │ │ │ │ │ 併案三之二偵查卷第262頁-第265頁 │ │ │ │ │ │ │ │ │ │ )。 │ ├──┼──────┼────┼─────┼───────┼──────┼──────────┼─────┼──────────────────┤ │2 │自稱「羅永富│泰豪興精│94年5月初 │臺北縣林口鄉菁│一張華南銀行│五金鐵件15萬顆、銅製│95萬元 │一、證人g○○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三│ │ │」者(庚○○│密工業有│共1次。 │埔路39號欣運倉│鶯歌分行支票│品10萬顆 │ │ 之二偵查卷第237頁-第239頁)。 │ │ │) │限公司(│ │儲 │,金額11萬 │ │ │二、標籤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乙紙(│ │ │ │g○○)│ │ │2000 元。 │ │ │ 見併案三之二偵查卷第240頁-第241 │ │ │ │ │ │ │ │ │ │ 頁)。 │ ├──┼──────┼────┼─────┼───────┼──────┼──────────┼─────┼──────────────────┤ │3 │自稱「羅永富│彰沅實業│94年6月15 │臺北縣林口鄉林│不詳 │六角易削鋼及六角硫磺│35萬7000 │證人寅○○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三之三│ │ │」者(庚○○│有限公司│日及同年月│口路148號1樓 │ │快削各1批 │元 │偵查卷第140頁-第141頁、第197頁)。 │ │ │) │(寅○○│24日共2次 │ │ │ │ │ │ │ │ │) │。 │ │ │ │ │ │ ├──┼──────┼────┼─────┼───────┼──────┼──────────┼─────┼──────────────────┤ │4 │自稱「羅永富│準商好鋁│94年5月間 │臺北縣林口鄉林│一張華南商業│鋁活塞12萬2000個。 │47萬餘元 │一、證人i○○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三│ │ │」者(庚○○│業有限公│共2次。 │口路148號1樓 │銀行鶯歌分行│ │ │ 之三偵查卷第135頁-第136頁)。 │ │ │) │司(黃豊│ │ │支票,金額19│ │ │二、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影本乙紙│ │ │ │隆) │ │ │萬95 00元。 │ │ │ 、簽收單影本二紙、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 │ 乙紙(見併案三之三偵查卷第137頁 │ │ │ │ │ │ │ │ │ │ -第139頁)。 │ ├──┼──────┼────┼─────┼───────┼──────┼──────────┼─────┼──────────────────┤ │5 │自稱「羅永富│惟發精機│94年4月18 │臺北縣林口鄉林│一張華南商業│易削鋼、鋁活塞材質四│70萬4129元│一、證人Z○○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三│ │ │」者(庚○○│有限公司│日至同年6 │口路148號1樓 │銀行鶯歌分行│批 │ │ 之三偵查卷第71頁-第73頁、第85頁 │ │ │) │(Z○○│月9日共4次│ │支票,金額32│ │ │ )。 │ │ │ │) │。 │ │萬15 00元。 │ │ │二、訂貨單影本二紙、銷貨明細表二紙、│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影本及退│ │ │ │ │ │ │ │ │ │ 票理由單各乙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乙│ │ │ │ │ │ │ │ │ │ 紙(見併案三之三偵查卷第76頁-第 │ │ │ │ │ │ │ │ │ │ 80頁、第87頁)。 │ ├──┼──────┼────┼─────┼───────┼──────┼──────────┼─────┼──────────────────┤ │6 │自稱「羅永富│億楓企業│94年5月底 │臺北縣林口鄉菁│一張華南商業│五金鐵件8萬顆、銅製 │27萬7000元│一、證人N○警詢時之證詞(見併案三之│ │ │」者(庚○○│有限公司│共1次。 │埔路39號欣運倉│銀行鶯歌分行│品2萬顆 │ │ 三偵查卷第92頁-第94頁)。 │ │ │) │(N○)│ │儲 │支票,金額5 │ │ │二、出貨單影本二紙、估價單影本乙紙、│ │ │ │ │ │ │萬元。 │ │ │ 標籤影本乙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 │ │ │ │ │ │ │ │ (見併案三之三偵查卷第96頁-第99 │ │ │ │ │ │ │ │ │ │ 頁)。 │ └──┴──────┴────┴─────┴───────┴──────┴──────────┴─────┴──────────────────┘ 附表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二「立益肥料行」部分 ┌──┬──────┬────┬─────┬─────┬─────┬──────────┬─────┬──────────────────┐ │原起│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訴書│(實際姓名)│ │ │ │形 │ │ │ │ │附表│ │ │ │ │ │ │ │ │ │二編│ │ │ │ │ │ │ │ │ │號 │ │ │ │ │ │ │ │ │ ├──┼──────┼────┼─────┼─────┼─────┼──────────┼─────┼──────────────────┤ │ 2 │自稱「葉茂田│凱將生物│92年11月18│尚未開票 │尚未開票 │大地牌肥料200包、液 │2100元 │一、證人楊呈專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 │」者 │科技公司│日共1次。 │ │ │體肥料2箱 │(扣除已領│ 見警卷4第88頁;偵查卷4第247頁) │ │ │ │(楊呈專│ │ │ │ │回貨物後)│二、出貨單(見警卷4第90-1頁)、贓物 │ │ │ │) │ │ │ │ │ │ 保管收據(警卷4第90頁)各乙份。 │ └──┴──────┴────┴─────┴─────┴─────┴──────────┴─────┴──────────────────┘ ㈡起訴書附表四「金樹堂龜鹿二仙膠」部分 ┌──┬──────┬────┬─────┬─────┬─────┬──────────┬─────┬──────────────────┐ │原起│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訴書│(實際姓名)│ │ │ │形 │ │ │ │ │附表│ │ │ │ │ │ │ │ │ │四編│ │ │ │ │ │ │ │ │ │號 │ │ │ │ │ │ │ │ │ ├──┼──────┼────┼─────┼─────┼─────┼──────────┼─────┼──────────────────┤ │ 5 │自稱「羅傳益│廣山中藥│92年9月28 │癸○○ │一張合作金│當歸、鹿茸、黨參等中│46萬餘元 │證人x○○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見警│ │ │」者 │行(魏嘉│日起至同年│ │庫銀行竹山│藥材 │ │卷5第56頁-第57頁、警卷5第60頁、警卷5│ │ │ │俊) │11月3日共3│ │分行支票;│ │ │第62頁-第63頁;偵查卷1第144頁、偵查 │ │ │ │ │次。 │ │發票人羅傳│ │ │卷4第252頁、第253頁)。 │ │ │ │ │ │ │智,金額47│ │ │ │ │ │ │ │ │ │萬元。 │ │ │ │ └──┴──────┴────┴─────┴─────┴─────┴──────────┴─────┴──────────────────┘ ㈢起訴書附表五「海四方公司」部分 ┌──┬──────┬────┬─────┬─────┬──────────┬─────┬──────────────────┐ │原起│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訴書│(實際姓名)│ │ │形 │ │ │ │ │附表│ │ │ │ │ │ │ │ │五編│ │ │ │ │ │ │ │ │號 │ │ │ │ │ │ │ │ ├──┼──────┼────┼─────┼─────┼──────────┼─────┼──────────────────┤ │ 3 │自稱「陳能發│E○○○│92年8月15 │一張第七商│勇盛甜麵醬5箱、勇盛 │8000元 │一、證人y○○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2 │ │ │」者 │(y○○│日共1次 │業銀行太平│烏醋5 桶、勇盛米醋5 │ │ 第25頁)。 │ │ │ │) │ │分行支票,│桶、辣椒醬2箱、辣豆 │ │二、出貨單、第七商業銀行支票影本(見│ │ │ │ │ │發票人李建│瓣醬5箱、勇盛蕃茄醬5│ │ 警卷2第26頁)。 │ └──┴──────┴────┴─────┴─────┴──────────┴─────┴──────────────────┘ 附表九:退回移送併辦部分 ㈠併案二(大豐有機肥料總匯大賣場)退回部分 ┌──┬───┬───┬────┬──────┬───────────┬────────────────┬─────────┐ │編號│廠商 │行為人│冒用名稱│時間 │訂購物品、數量與價值 │開立支票票號、金額與票載發票日 │備註 │ ├──┼───┼───┼────┼──────┼───────────┼────────────────┼─────────┤ │1 │黃○○│不詳 │不詳 │92年4月28 日│香料共7萬1740元,詳如 │同上分行票號AQ0000000號,發票日 │原併案二附表編號2 │ │ │ │ │ │ │警卷頁36所載 │為同年5月20日,金額7萬1740元。 │ │ ├──┼───┼───┼────┼──────┼───────────┼────────────────┼─────────┤ │2 │k○○│不詳 │不詳 │92年4月29 日│爐具乙批,合計共9萬 │同上分行票號AQ0000000號,發票日 │原併案二附表編號3 │ │ │ │ │ │ │1600元。 │為92年6月1日,金額為9萬1600元。 │ │ ├──┼───┼───┼────┼──────┼───────────┼────────────────┼─────────┤ │3 │b○○│不詳 │不詳 │92年5月15 日│香料乙批,合計為28萬 │上開分行票號AP0000000號,發票日 │原併案二附表編號6 │ │ │ │ │ │ │3000元。 │為92年6月20日,金額為13萬8000元 │ │ │ │ │ │ │ │ │與自不詳處得來中央信託局台北分局│ │ │ │ │ │ │ │ │帳號6839號,票號TN0000000號,發 │ │ │ │ │ │ │ │ │票日為92年6月15日,金額為14萬 │ │ │ │ │ │ │ │ │5600元。 │ │ └──┴───┴───┴────┴──────┴───────────┴────────────────┴─────────┘ ㈡併案三(禾星公司)退回部分 ┌──┬───────┬────────┬─────┬───────┬────────┬─────┬───────────┐ │編號│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貨品及數量 │被害金額 │備註 │ │ │(實際姓名) │ │ │ │ │(新臺幣)│ │ ├──┼───────┼────────┼─────┼───────┼────────┼─────┼───────────┤ │1 │自稱「陳漢文」│銘冠塑膠有限公司│94年5月31 │臺北縣林口鄉菁│PVC膠模10噸 │56萬元 │原併案三附表編號1 │ │ │者(許炳陽) │(戌○○) │日共1次 │埔路39號欣運倉│ │ │ │ │ │ │ │ │儲 │ │ │ │ ├──┼───────┼────────┼─────┼───────┼────────┼─────┼───────────┤ │2 │同上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94年5月30 │臺北縣林口鄉林│OPP膠帶1貨櫃( │94萬3272元│原併案三附表編號2 │ │ │ │(天○○) │日、94年6 │口路148號1樓 │600箱) │ │ │ │ │ │ │月24日共2 │ │ │ │ │ │ │ │ │次 │ │ │ │ │ ├──┼───────┼────────┼─────┼───────┼────────┼─────┼───────────┤ │3 │同上 │仟亞電訊有限公司│94年4月27 │臺北縣林口鄉菁│無遮蔽網路電纜線│24萬7394元│原併案三附表編號3 │ │ │ │(e○○) │日至同年7 │埔路39號欣運倉│218箱 │ │ │ │ │ │ │月1日 │儲 │ │ │ │ ├──┼───────┼────────┼─────┼───────┼────────┼─────┼───────────┤ │4 │同上 │進鈺有限公司(洪│94年4月6日│臺北縣林口鄉林│防鏽油1992瓶 │12萬5000元│原併案三附表編號5 │ │ │ │一民) │至同年6月6│口路148號1 │ │ │ │ │ │ │ │日 │ │ │ │ │ ├──┼───────┼────────┼─────┼───────┼────────┼─────┼───────────┤ │5 │同上 │欣原精機股份有限│94年4月至6│臺北縣林口鄉林│YT20-P1-PS水錶 │7萬9853元 │原併案三附表編號7 │ │ │ │公司(P○○) │月間 │口路148號1 │ │ │ │ │ │ │ │ │ │ │ │ │ ├──┼───────┼────────┼─────┼───────┼────────┼─────┼───────────┤ │6 │同上 │公益精機廠股份有│94年5月至6│臺北縣林口鄉林│水錶 │9萬4500元 │原併案三附表編號9 │ │ │ │限公司(p○○)│月間 │口路148號1 │ │ │ │ ├──┼───────┼────────┼─────┼───────┼────────┼─────┼───────────┤ │7 │同上 │東帝包裝材料有限│94年3月至4│臺北縣林口鄉林│PP、PVC袋、伸縮 │70萬元 │原併案三附表編號11 │ │ │ │公司(f○○) │月間 │口路148號1 │膜、OPP膠帶 │ │ │ ├──┼───────┼────────┼─────┼───────┼────────┼─────┼───────────┤ │8 │同上 │森泉橡膠股份有限│94年4月至6│臺北縣林口鄉菁│PVC夾砂管、外鋼 │86萬4197元│原併案三附表編號12 │ │ │ │公司(F○○) │月間 │埔路39號欣 │絲管 │ │ │ ├──┼───────┼────────┼─────┼───────┼────────┼─────┼───────────┤ │9 │同上 │森泉橡膠股份有限│94年4月間 │臺北縣林口鄉林│PVC夾砂管、外鋼 │76萬元 │原併案三附表編號13 │ │ │ │公司(酉○○) │ │口路148號1 │絲管 │ │ │ └──┴───────┴────────┴─────┴───────┴────────┴─────┴───────────┘ 附表十:移送併辦案號 ┌───┬──────────┬────────────────────┐ │併案別│偵查案號 │移送併辦被告姓名 │ ├───┼──────────┼────────────────────┤ │併案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癸○○、辛○○、丁○○、戊○○ │ │ │署93年度偵字第2246號│ │ ├───┼──────────┼────────────────────┤ │併案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庚○○ │ │ │署95年度偵字第8812號│ │ └───┴──────────┴────────────────────┘ 附表十一:案件來源 ┌───┬───────────────────────────────┐ │案件別│案件來源 │ ├───┼───────────────────────────────┤ │本案 │案經德韓貿易有限公司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 │ │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 │查起訴。 │ ├───┼───────────────────────────────┤ │併案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 │移送併辦。 │ ├───┼───────────────────────────────┤ │併案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 └───┴───────────────────────────────┘ 附表十二 扣押物品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立益肥料行營利事業登記│ 1 │張 │ │ │ │證影本 │ │ │ │ ├──┼───────────┼──┼──┼────────────┤ │ 2 │「陳文發」名片 │ 1 │盒 │ │ ├──┼───────────┼──┼──┼────────────┤ │ 3 │「羅文輝」名片 │ 1 │盒 │ │ ├──┼───────────┼──┼──┼────────────┤ │ 4 │「羅育祥」名片 │ 1 │盒 │ │ ├──┼───────────┼──┼──┼────────────┤ │ 5 │「葉茂田」名片 │ 1 │盒 │ │ ├──┼───────────┼──┼──┼────────────┤ │ 6 │臺中商業銀行支票簿 │ 2 │本 │戶名:立益肥料行丑○○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票頭詳細資料詳如下表 │ ├──┼───────────┼──┼──┼────────────┤ │ 7 │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簿│ 1 │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票頭詳細資料詳如下 │ │ │ │ │ │戶名:丑○○ │ │ │ │ │ │開戶日期:92年8月5日 │ ├──┼───────────┼──┼──┼────────────┤ │ 8 │丑○○印章 │ 1 │枚 │ │ ├──┼───────────┼──┼──┼────────────┤ │ 9 │臺中商銀存款簿 │ 1 │本 │戶名:立益肥料行丑○○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10 │臺中商銀支票存款簿 │ 1 │本 │戶名:立益肥料行丑○○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開戶日期:92年7月21日 │ ├──┼───────────┼──┼──┼────────────┤ │ 11 │統一發票簿 │ 2 │本 │ │ ├──┼───────────┼──┼──┼────────────┤ │ 12 │立益肥料行統一發票章 │ 1 │枚 │ │ ├──┼───────────┼──┼──┼────────────┤ │ 13 │廠商進貨簿 │ 1 │本 │ │ ├──┼───────────┼──┼──┼────────────┤ │ 14 │電話簿 │ 1 │本 │癸○○-0000000000等人 │ ├──┼───────────┼──┼──┼────────────┤ │ 15 │丑○○身分證影本 │ 1 │張 │ │ └──┴───────────┴──┴──┴────────────┘ 附表十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頭詳細資料 ┌─────┬──────┬────────┬────┬──────┐ │票號 │日期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 ├─────┼──────┼────────┼────┼──────┤ │MCA0000000│92年8月22日 │平 │30萬 │「洗」字 │ ├─────┼──────┼────────┼────┼──────┤ │MCA0000000│92年8月22日 │平(?)領 │30萬 │(問號部分字│ │ │ │ │ │跡難以辨識)│ ├─────┼──────┼────────┼────┼──────┤ │MCA0000000│ 年9月10日 │生長肥紫肥 │3330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酒 │16700 │阿土伯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美果強 │75000 │作廢 │ ├─────┼──────┼────────┼────┼──────┤ │MCA0000000│92年9月10日 │慧春/肥料 │6170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美果強 │75000 │打叉註明「錯│ │ │ │ │ │誤」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美果強 │41400 │ │ ├─────┼──────┼────────┼────┼──────┤ │MCA0000000│ 年9月8日 │公司零用 │20000 │「郎」字簽名│ │ │ │ │ │、丑○○騎縫│ │ │ │ │ │章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員東成衣 │20000 │吳坤龍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0月1日 │厝租 │30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1日 │厝租 │30000 │ │ ├─────┼──────┼────────┼────┼──────┤ │MCA0000000│92年9月12日 │公司用 │2000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綠得安 │22800 │ │ ├─────┼──────┼────────┼────┼──────┤ │MCA0000000│92年9月8日 │公司 │15000 │作廢 │ ├─────┼──────┼────────┼────┼──────┤ │MCA0000000│ 年9月18日 │公司 │15000 │ │ ├─────┼──────┼────────┼────┼──────┤ │MCA0000000│92年9月20日 │興瀧 │63000 │(北)字 │ ├─────┼──────┼────────┼────┼──────┤ │MCA0000000│92年9月20日 │宜峻 │12250 │(北)字 │ ├─────┼──────┼────────┼────┼──────┤ │MCA0000000│92年10月10日│青山 │39600 │陳連煌簽名 │ ├─────┼──────┼────────┼────┼──────┤ │MCA0000000│92年9月25日 │阿田 │20000 │作廢 │ ├─────┼──────┼────────┼────┼──────┤ │MCA0000000│92年9月25日 │阿田 │20000 │ │ ├─────┼──────┼────────┼────┼──────┤ │MCA0000000│92年10月15日│阿田 │20000 │ │ ├─────┼──────┼────────┼────┼──────┤ │MCA0000000│92年10月5日 │青山 │17520 │ │ ├─────┼──────┼────────┼────┼──────┤ │MCA0000000│91年10月31日│酒代 │7600 │「土」字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長岡 │131000 │吳貴福簽名 │ │ │ │ │ │10/1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太極 │159000 │太極鐘10/3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原安(大鑫) │121000 │m○○簽名 │ │ │ │ │ │92.10.3 │ ├─────┼──────┼────────┼────┼──────┤ │MCA0000000│92年10月10日│益多 │35000 │益多許永賢簽│ │ │ │ │ │名10/3 │ ├─────┼──────┼────────┼────┼──────┤ │MCA0000000│92年10月15日│龍農(農藥) │28500 │葉鎧國簽名 │ │ │ │ │ │10/3 │ ├─────┼──────┼────────┼────┼──────┤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永昇圃 │1925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永昇圃 │1425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慧春 │173800 │「陳」字劃圈│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昕立 │80800 │「楊」字劃圈│ │ │ │ │ │10/31 │ ├─────┼──────┼────────┼────┼──────┤ │MCA0000000│92年10月22日│坤德 │60000 │吳瑞德10/16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肥田 │24250 │ │ ├─────┼──────┼────────┼────┼──────┤ │MCA0000000│92年10月27日│長岡 │56745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益多 │5600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日 │茶葉(元香) │12900 │元香製茶林 │ │ │ │ │ │(金丙)翰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無牌有機肥 │123300 │作廢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祥弘農科 │60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坤德 │61900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無牌有機肥 │123300 │ │ ├─────┼──────┼────────┼────┼──────┤ │MCA0000000│92年11月10日│中大綿織 │1296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振洋監視器 │105700 │黃順興 │ ├─────┼──────┼────────┼────┼──────┤ │MCA0000000│92年12月20日│三揚泰寶液露 │16000 │ │ ├─────┼──────┼────────┼────┼──────┤ │MCA0000000│ 年12月2日 │名成電腦 │88000 │宙○○簽名 │ │ │ │ │ │11/15 │ ├─────┼──────┼────────┼────┼──────┤ │MCA0000000│92年12月2日 │茶葉 │10000 │ │ └─────┴──────┴────────┴────┴──────┘ 附表十四: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頭詳細資料 ┌─────┬──────┬────────┬────┬──────┐ │票號 │日期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 ├─────┼──────┼────────┼────┼──────┤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大鑫肥料 │120000 │m○○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1月1日 │京都西川 │20000 │落合簽名11/3│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全為消防器材 │22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肥田 │55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慧春 │35000 │傅字劃圈 │ ├─────┼──────┼────────┼────┼──────┤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順裕行 │3796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科麥農 │175000 │打叉作廢 │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新洽和 │117600 │許文宗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長岡化工 │72000 │吳貴福簽名 │ │ │ │ │ │11/6 │ ├─────┼──────┼────────┼────┼──────┤ │MCA0000000│92年12月2日 │V○○(農藥) │345000 │彥志簽名11/6│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V○○(農藥) │50萬 │彥志簽名11/6│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農藥巴拉刈 │103000 │丙○○簽名 │ ├─────┼──────┼────────┼────┼──────┤ │MCA0000000│未載 │合城 │42000 │翁英助簽名 │ │ │ │ │ │12/10 │ │ │ │ │ │丑○○騎縫章│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富興農機行 │92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20日│太極生化科技 │146600 │太極z○○簽│ │ │ │ │ │名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真巧成 │120000 │王美如/真巧 │ │ │ │ │ │成簽名11/12 │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東方農藥 │275000 │丙○○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東方農藥 │10萬 │丙○○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東方農藥 │10萬 │丙○○簽名 │ ├─────┼──────┼────────┼────┼──────┤ │MCA0000000│未載 │(?)偉維 │23200 │陳錦錫簽名 │ │ │ │ │ │11/30 │ │ │ │ │ │;(問號部分│ │ │ │ │ │字跡難以辨識│ │ │ │ │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毛巾 │30000 │中大陳(?)│ │ │ │ │ │田簽名11/14 │ │ │ │ │ │;(問號部分│ │ │ │ │ │字跡難以辨識│ │ │ │ │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臺肥 │241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青山 │100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天一素食 │6038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毛巾 │61074 │黃字簽名 │ ├─────┼──────┼────────┼────┼──────┤ │MCA0000000│92年12月20日│無牌有機肥 │1679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員東(夾克) │42000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長厚塑膠 │95400 │ │ └─────┴──────┴────────┴────┴──────┘ 附表十五: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頭詳細資料 ┌─────┬──────┬────────┬────┬──────┐ │票號 │日期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 ├─────┼──────┼────────┼────┼──────┤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厝租 │10000 │ │ ├─────┼──────┼────────┼────┼──────┤ │ZY0000000 │92年12月5日 │厝租 │50000 │ │ ├─────┼──────┼────────┼────┼──────┤ │ZY0000000 │93年2月5日 │厝租 │50000 │ │ ├─────┼──────┼────────┼────┼──────┤ │ZY0000000 │92年8月14日 │鹿角 │730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鹿角龜板 │677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2月5日 │房租 │0000000 │ │ ├─────┼──────┼────────┼────┼──────┤ │ZY0000000 │(未載) │平和行塑膠袋 │340000 │(簽名難以辨│ │ │ │ │ │識) │ ├─────┼──────┼────────┼────┼──────┤ │ZY0000000 │ 年8月22日 │冷氣機 │12000 │邱支付 │ ├─────┼──────┼────────┼────┼──────┤ │ZY0000000 │ 年8月22日 │清河 │18000 │ │ ├─────┼──────┼────────┼────┼──────┤ │ZY0000000 │92年8月31日 │阿料 │100000 │ │ ├─────┼──────┼────────┼────┼──────┤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阿料 │100000 │ │ ├─────┼──────┼────────┼────┼──────┤ │ZY0000000 │92年8月31日 │聰智 │100000 │ │ ├─────┼──────┼────────┼────┼──────┤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聰智 │100000 │ │ ├─────┼──────┼────────┼────┼──────┤ │ZY0000000 │92年8月25日 │冰箱 │7000 │「郎發」 │ ├─────┼──────┼────────┼────┼──────┤ │ZY0000000 │ 年9月5日 │大春塑膠 │41600 │曹學榮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8月27日 │三富 │63000 │簽名難以辨識│ │ │ │ │ │;丑○○騎縫│ │ │ │ │ │章 │ ├─────┼──────┼────────┼────┼──────┤ │ZY0000000 │ 年9月5日 │豐估塑膠 │53500 │蕭文瑞簽名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8月29日 │未載 │8000 │文輝簽名 │ ├─────┼──────┼────────┼────┼──────┤ │ZY0000000 │ 年9月7日 │佳皇 │62000 │「楊」字9/2 │ ├─────┼──────┼────────┼────┼──────┤ │ZY0000000 │ 年10月10日│牛皮紙 │63000 │「阿發」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9月5日 │(未載) │17000 │ │ ├─────┼──────┼────────┼────┼──────┤ │ZY0000000 │ 年9月5日 │員林 │16780 │ │ ├─────┼──────┼────────┼────┼──────┤ │ZY0000000 │(未載) │張員林 │17500 │ │ ├─────┼──────┼────────┼────┼──────┤ │ZY0000000 │92年9月25日 │信泓 │2056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9月15日 │大宇 │54000 │陳寶鳳簽名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0月20日│鍵易紙業 │106400 │黃錦上簽名 │ ├─────┼──────┼────────┼────┼──────┤ │ZY0000000 │92年9月26日 │紙揚 │6758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9月25日 │明彰 │4214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嘉宏 │12600 │「楊」字9/20│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昶春 │80000 │ │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鹿角 │471885 │「平」字 │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日允 │166000 │「O○○」、│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臺中信泓 │34548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0月20日│藥仔 │7.5萬 │ │ ├─────┼──────┼────────┼────┼──────┤ │ZY0000000 │92年10月9日 │粉碎機 │700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 │ │作廢 │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紙揚 │1260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紙揚 │1440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2月15日│南隆編織袋 │199760 │劉展通簽名 │ ├─────┼──────┼────────┼────┼──────┤ │ZY0000000 │92年10月15日│力興 │29170 │簽名無法辨識│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宜峻 │73500 │退貨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元山塑膠籃 │25424 │元山蔡坤(?│ │ │ │ │ │)簽名、羅傳│ │ │ │ │ │智騎縫章;(│ │ │ │ │ │問號部分字跡│ │ │ │ │ │難以辨識) │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臺北江朋安 │2565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佳皇牛皮紙 │195930 │ │ ├─────┼──────┼────────┼────┼──────┤ │ZY0000000 │ 年10月13日│臺北德韓巳○○ │20萬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朝光香業 │41600 │「朝光香品」│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日允塑膠 │100856 │作廢 │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日允塑膠 │100856 │「O○○」 │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元山塑膠 │37000 │「蔡」字劃圈│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天一 │344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興瀧 │139545 │ │ ├─────┼──────┼────────┼────┼──────┤ │ZY0000000 │93年1月20日 │(未載) │10萬 │「武」字 │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高雄宏仁 │249429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2月15日│高先生粉碎機 │4120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未載) │(未載) │127500 │「黃」字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蕃薯網 │9550 │ │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巳○○ │224640 │ │ ├─────┼──────┼────────┼────┼──────┤ │ZY0000000 │92年12月10日│(未載) │10萬 │ │ ├─────┼──────┼────────┼────┼──────┤ │ZY0000000 │92年12月8日 │好來化工 │195000 │ │ ├─────┼──────┼────────┼────┼──────┤ │ZY0000000 │92年10月25日│好來化工 │195000 │ │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鐵比輪黑餐 │234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有銓 │340000 │甲甲○10/25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臺中 │127500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舜立 │214000 │ │ ├─────┼──────┼────────┼────┼──────┤ │ZY0000000 │92年12月10日│宏仁貿易 │443390 │ │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聖明紙業 │810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10日│鍵易紙業 │1100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大宜紙業 │540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君典 │55080 │ │ ├─────┼──────┼────────┼────┼──────┤ │ZY0000000 │ 年12月18日│德韓巳○○ │384238 │ │ ├─────┼──────┼────────┼────┼──────┤ │ZY0000000 │(未載) │(難以辨識) │23440 │ │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藥仔 │00000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三豐 │176770 │三豐r○○簽│ │ │ │ │ │名11/4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 年12月10日│鍵易 │260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興瀧編織紙 │122850 │ │ ├─────┼──────┼────────┼────┼──────┤ │ZY0000000 │ 年11月6日 │茶 │19500 │ │ ├─────┼──────┼────────┼────┼──────┤ │ZY0000000 │ 年11月10日│茶 │15000 │ │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宏國凍庫2臺 │64000 │林坤志簽名 │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92年12月30日│紙袋 │130000 │ │ ├─────┼──────┼────────┼────┼──────┤ │ZY0000000 │ 年12月1日 │素食 │35000 │ │ ├─────┼──────┼────────┼────┼──────┤ │ZY0000000 │(未載) │農藥 │12000 │「順」字 │ ├─────┼──────┼────────┼────┼──────┤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元山 │37800 │「蔡」字劃圈│ │ │ │ │ │丑○○騎縫章│ ├─────┼──────┼────────┼────┼──────┤ │ZY0000000 │(未載) │昶春 │50677 │ │ ├─────┼──────┼────────┼────┼──────┤ │ZY0000000 │ 年12月1日 │宏國冷凍 │45000 │林坤志簽名 │ └─────┴──────┴────────┴────┴──────┘ 附表十六:被告使用電話一覽表 ┌──┬─────┬───────┬───────┬──────────┐ │編號│姓名 │使用電話號碼 │登記名義人 │備註(申請人資料及使│ │ │ │ │ │用門號卷證頁次) │ ├──┼─────┼───────┼───────┼──────────┤ │一 │癸○○ │0000000000 │辛○○ │警卷1第138頁 │ │ │ ├───────┼───────┼──────────┤ │ │ │0000000000 │丑○○ │警卷1第139頁 │ ├──┼─────┼───────┼───────┼──────────┤ │二 │庚○○ │0000000000 │己○○ │警卷1第140頁 │ ├──┼─────┼───────┼───────┼──────────┤ │三 │己○○ │0000000000 │己○○ │本院卷四第150頁 │ ├──┼─────┼───────┼───────┼──────────┤ │四 │丑○○ │00-0000000 │丑○○ │偵查卷4第32頁 │ ├──┼─────┼───────┼───────┼──────────┤ │五 │壬○○ │00-0000000 │(非使用中) │警卷1第12頁、本院卷 │ │ │ │ │ │四第152頁 │ ├──┼─────┼───────┼───────┼──────────┤ │六 │乙○○ │0000000000 │謝明錡 │本院卷四第150頁 │ │ │ ├───────┼───────┼──────────┤ │ │ │0000000000 │丑○○ │警卷1第139頁、本院卷│ │ │ │ │ │四第151頁 │ │ │ ├───────┼───────┼──────────┤ │ │ │0000000000 │張岩熙 │警卷1第116、138頁 │ ├──┼─────┼───────┼───────┼──────────┤ │七 │戊○○ │0000000000 │戊○○ │本院卷四第151頁、第 │ │ │ │ │ │248頁 │ │ │ ├───────┼───────┼──────────┤ │ │ │00-0000000 │(非使用中) │警卷1第22頁、本院卷 │ │ │ │ │ │四第152頁、第248頁、│ │ │ │ │ │併案二警卷第4頁 │ ├──┼─────┼───────┼───────┼──────────┤ │八 │丁○○ │0000000000 │丁○○ │併案二警卷第1頁、本 │ │ │ │ │ │院卷四第149頁 │ │ │ ├───────┼───────┼──────────┤ │ │ │00-0000000 │(非使用中) │併案二警卷第1頁、本 │ │ │ │ │ │院卷四第152頁 │ ├──┼─────┼───────┼───────┼──────────┤ │九 │辛○○ │0000000000 │辛○○ │本院卷四148頁 │ ├──┼─────┼───────┼───────┼──────────┤ │十 │甲○○ │00-0000000 │甲○○ │本院卷四第153頁 │ ├──┼─────┼───────┼───────┼──────────┤ │十一│L○○ │0000000000 │李代元 │本院卷四第156頁 │ │ │ ├───────┼───────┼──────────┤ │ │ │0000000000 │李代元 │警卷1第130、138頁 │ ├──┼─────┼───────┼───────┼──────────┤ │十二│子○○ │0000000000 │張文麟 │本院卷四第157頁 │ │ │ ├───────┼───────┼──────────┤ │ │ │0000000000 │丑○○ │警卷1第141頁 │ ├──┼─────┼───────┼───────┼──────────┤ │十三│立益肥料行│000-0000000 │A○○ │警卷1第142頁 │ ├──┼─────┼───────┼───────┼──────────┤ │十四│立益塑膠行│000-0000000 │丑○○ │申裝日期:92年7月9日│ │ │ │ │ │警卷1第142頁 │ │ │ │ │ │本院卷三第108頁至第 │ │ │ │ │ │110頁 │ ├──┼─────┼───────┼───────┼──────────┤ │十五│金樹堂龜鹿│000-0000000 │丑○○ │申裝日期:92年6月23 │ │ │二仙膠行 │ │ │日 │ │ │ │ │ │警卷1第142頁 │ │ │ │ │ │本院卷三第108頁至第 │ │ │ │ │ │110頁 │ └──┴─────┴───────┴───────┴──────────┘ 附表十七:卷宗編號對照表 ┌─────────────────────────┬─────────┐ │卷宗別 │卷宗代號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三字第0930080852號警卷 │警卷1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海四方公司部分 │警卷2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立益塑膠行部分 │警卷3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立益肥料行部分 │警卷4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部分 │警卷5 │ ├─────────────────────────┼─────────┤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221號 │偵查卷1 │ ├─────────────────────────┼─────────┤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617號 │偵查卷2 │ ├─────────────────────────┼─────────┤ │南投地檢署93年度他字第18號 │偵查卷3 │ ├─────────────────────────┼─────────┤ │南投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214號 │偵查卷4 │ ├─────────────────────────┼─────────┤ │南投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739號 │偵查卷5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三字第0930081605號警卷 │併案二警卷 │ ├─────────────────────────┼─────────┤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2246號 │併案二偵查卷 │ ├─────────────────────────┼─────────┤ │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8812號(一) │併案三之二偵查卷 │ ├─────────────────────────┼─────────┤ │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8812號(二) │併案三之三偵查卷 │ ├─────────────────────────┼─────────┤ │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8812號(三) │併案三之三偵查卷 │ └─────────────────────────┴─────────┘ 附表十八: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 ┌──┬──────────────────────────┐ │編號│前案紀錄 │ ├──┼──────────────────────────┤ │一 │庚○○前於八十三年及八十五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 │ │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及有期徒刑│ │ │一年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 │,迄八十八年三月二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 │ │畢。 │ ├──┼──────────────────────────┤ │二 │丁○○前於八十七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 │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 │ │一日確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附表十九:重要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日期時間│通訊監察內容 │卷證頁次 │ ├──┼────┼──────────────────────────────────┼──────────┤ │1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8頁 │ │ │21日10時│ │ │ │ │11分12秒│癸○○:阿榮,你睡起來了,你在哪? │ │ │ │ │乙○○:我在彰化。 │ │ │ │ │癸○○:你現在怎樣。 │ │ │ │ │乙○○:你在那邊有沒有載二箱給我(指農藥)? │ │ │ │ │癸○○:糖利利及亞滅鐵? │ │ │ │ │乙○○:我來看有沒有。 │ │ │ │ │癸○○:有你就全載去,你車可以載幾箱? │ │ │ │ │乙○○:約十幾箱。 │ │ │ │ │癸○○:如有的話,就載到溪湖交流道相等 │ │ ├──┼────┼──────────────────────────────────┼──────────┤ │2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8頁 │ │ │21日10時│ │ │ │ │19分13秒│乙○○:喂,我阿榮,找不到亞滅鐵怎辦? │ │ │ │ │癸○○:沒關係啦。 │ │ │ │ │乙○○:其他的你要計一下。 │ │ ├──┼────┼──────────────────────────────────┼──────────┤ │3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戊○○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8頁 │ │ │21日11時│ │ │ │ │56分02秒│戊○○:阿榮,你有無載農藥去弄? │ │ │ │ │乙○○:還沒,我中午才要去,一下子就害了。 │ │ │ │ │戊○○:你向他說要死大家一起死,幹你娘,那攤換那攤不相干。 │ │ │ │ │乙○○:如果我檢舉農藥成立(指假農藥)反而我比較沒事。 │ │ │ │ │戊○○:幹,那生意人笨笨的,不曉得是我們字在騙他還是他在騙我們。 │ │ │ │ │乙○○:那個人就是聽巡官的話要咬我。 │ │ │ │ │戊○○:他真笨,不曉得是他被關還是你被關。 │ │ ├──┼────┼──────────────────────────────────┼──────────┤ │4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9-150頁 │ │ │21日18時│ │ │ │ │29分03秒│乙○○:喂,我阿榮,我貨處理好了,你可以載過來了(指農藥),晚上時載│ │ │ │ │ 來,不要讓人看到。 │ │ │ │ │癸○○:要在去哪裡? │ │ │ │ │乙○○:雲林縣。 │ │ │ │ │癸○○:你要載幾箱,用我吉普車載? │ │ │ │ │乙○○:你那車子太小了,農藥就好幾箱了。 │ │ │ │ │癸○○:我們可分二趟。 │ │ │ │ │乙○○:你向人借車載過來,只要晚上人看到就好了,他們付現金,7折。 │ │ │ │ │癸○○:有那麼好嗎?好啦我在開車,再聯絡。 │ │ ├──┼────┼──────────────────────────────────┼──────────┤ │5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0頁 │ │ │22日16時│ │ │ │ │11分27秒│乙○○:你那邊車子借到了沒? │ │ │ │ │癸○○:還沒,我看那些農藥我替你在鄉下賣一賣就好了。 │ │ │ │ │乙○○:不行啦,我答應人家了。 │ │ │ │ │癸○○:不然星期一晚上? │ │ │ │ │乙○○:我向人家說今天,再找看看有沒有車子好了。 │ │ ├──┼────┼──────────────────────────────────┼──────────┤ │6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3頁 │ │ │23日20時│ │ │ │ │22分02秒│乙○○:老芋那天刑事組所交點的肥料共多少包? │ │ │ │ │丁○○:約1千多包。 │ │ │ │ │乙○○:那些如果阿土要算就算,不算就算了,真可惜那些沒載出來。 │ │ │ │ │丁○○:你在家嗎? │ │ │ │ │乙○○:我剛去載堆高機回來,用板車載真方便,那天我把堆高機開到竹山去│ │ │ │ │ ,現去載回來。 │ │ │ │ │丁○○:如果要算帳時要叫我一下,因為阿土那沒牌子的肥料是我牽線的,我│ │ │ │ │ 要吃紅,那廠損失的約一千多包。 │ │ │ │ │乙○○:好啦,我會跟他說。 │ │ ├──┼────┼──────────────────────────────────┼──────────┤ │7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3頁 │ │ │23日20時│ │ │ │ │47分21秒│丁○○:喂,你如果向茶米報肥料多少,就多報些,說我點的就好。 │ │ │ │ │乙○○:報也不能報太離譜,如報3000包場地又裝不下去。 │ │ │ │ │丁○○:反正茶米又沒看到沒關係。 │ │ ├──┼────┼──────────────────────────────────┼──────────┤ │8 │92年11月│戊○○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0 │警卷1第156頁 │ │ │25日10時│ │ │ │ │50分13秒│丁○○:你隔壁做射出那個,他剛好外出去鹿港,看他要不要機械,有沒有意│ │ │ │ │ 思要? │ │ │ │ │戊○○:對啦,看他要還是不要,如不要你就給別人,我們有付訂金二萬呦。│ │ │ │ │丁○○:對啦,別人如要,你就給別人不然怎樣。 │ │ │ │ │戊○○:你向他說當時為了他才去做的,看他要不要,不要用探的啦。 │ │ │ │ │丁○○:他可能要的,他昨天有打電話給我,但電話中他不敢講。 │ │ │ │ │戊○○:如果他要,你要先向他拿訂金才有算。 │ │ │ │ │丁○○:好啦,我過去再講。 │ │ ├──┼────┼──────────────────────────────────┼──────────┤ │9 │92年11月│戊○○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0 │警卷1第156頁、157頁 │ │ │25日11時│ │ │ │ │12分17秒│戊○○:那二台機械共多少錢你知道嗎? │ │ │ │ │丁○○:共二十四萬,噴水機那台就十八萬了。 │ │ │ │ │戊○○:另一台小的六萬多都有開發票。 │ │ │ │ │丁○○:你記得就好。 │ │ ├──┼────┼──────────────────────────────────┼──────────┤ │10 │92年11月│戊○○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7頁 │ │ │25日13時│ │ │ │ │38分52秒│戊○○:你哪時候回來? │ │ │ │ │癸○○:我中午,我來花壇過戶車戊○○:那天我點有2000包。 │ │ │ │ │癸○○:好啦,我等一下去你那裡。 │ │ ├──┼────┼──────────────────────────────────┼──────────┤ │11 │92年11月│戊○○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0 │警卷1第157頁 │ │ │25日14時│ │ │ │ │0分13秒 │戊○○:等一下阿平要我這邊,你等一下遇到他時,你要說我們十一月份薪水│ │ │ │ │ 沒領。 │ │ │ │ │丁○○:好啦,我會向他提醒。 │ │ ├──┼────┼──────────────────────────────────┼──────────┤ │12 │92年11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7頁 │ │ │25日16時│ │ │ │ │59分6秒 │子○○:董仔你好,你在做什麼? │ │ │ │ │戊○○:我自己在看電視,失業了,等一下茶米也要來。 │ │ │ │ │子○○:我的帳你有幫我記下去嗎? │ │ │ │ │戊○○:11月5日以後的都被刑事組拿去,沒記。 │ │ │ │ │子○○:那些什麼肥你知道嗎? │ │ │ │ │戊○○:你不是有記嗎? │ │ │ │ │子○○:我這有沒關係。 │ │ ├──┼────┼──────────────────────────────────┼──────────┤ │13 │92年11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0頁 │ │ │26日19時│ │ │ │ │16分32秒│戊○○:喂,阿土,我現在都打沒顯示的。 │ │ │ │ │子○○:我本來今天要上去,但輸賭輸到沒錢上去。 │ │ │ │ │戊○○:你那東西還沒弄嗎? │ │ │ │ │子○○:今天又換地方,上次放在那二箱,每人一箱,過二天又要拿錢。 │ │ │ │ │戊○○:那茶米那個處理的怎樣了? │ │ │ │ │子○○:還沒處理出去。 │ │ │ │ │戊○○:你處理完先拿二元(指二萬),不然沒錢可繳。 │ │ │ │ │子○○:對啦,有人先拿三斤的也欠帳,我為了借貨車運農藥,就先讓他欠著│ │ │ │ │ ,不然阿平那個先跟你理,我明天早上會上去,上去再講。 │ │ │ │ │戊○○:好。 │ │ ├──┼────┼──────────────────────────────────┼──────────┤ │14 │92年11月│乙○○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2頁 │ │ │28日20時│ │ │ │ │43分44秒│乙○○:我在想,你如果把貨載給我,我才有把握,如果你跟茶米算,我沒把│ │ │ │ │ 握。 │ │ │ │ │子○○:我那些東西都沒動,只拿給別人看而已。 │ │ │ │ │乙○○:茶米那些貨也沒動,三天前我跟茶米去看,他開給我看也沒動。 │ │ │ │ │子○○:最好是這樣。 │ │ │ │ │乙○○:好啦好啦。 │ │ ├──┼────┼──────────────────────────────────┼──────────┤ │15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4頁 │ │ │1日18時 │ │ │ │ │31分42秒│戊○○:阿平,你要給老芋的工錢,你要計十天,不要計八天,他有在去高速│ │ │ │ │ 公路橋下。 │ │ │ │ │癸○○:我知道。 │ │ ├──┼────┼──────────────────────────────────┼──────────┤ │16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8頁 │ │ │4日09時 │ │ │ │ │58分20秒│戊○○:你寫那個太極是什麼意思? │ │ │ │ │子○○:連作旺啦(肥料)。 │ │ │ │ │戊○○:太極寫30萬5千6百,有這麼多嗎? │ │ │ │ │子○○:我昨天有打電話給阿平啦。 │ │ │ │ │戊○○:我告訴你,太極的農藥就是沒在公司帳簿裡面,黑麥龍也沒有,公司│ │ │ │ │ 的農藥有…。 │ │ │ │ │子○○:我在山區聽不到。 │ │ │ │ │戊○○:你再打給我。 │ │ ├──┼────┼──────────────────────────────────┼──────────┤ │17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8頁 │ │ │4日10時 │ │ │ │ │42分15秒│子○○:我剛在山區聽不到。 │ │ │ │ │戊○○:我是要向你說,記在公司裡面的農藥只有昆筆及V○○那二個而已,│ │ │ │ │ 你聽有沒有? │ │ │ │ │子○○:對對,那都在阿平那裡,那正確,我記的帳沒錯吧,V○○我載出來│ │ │ │ │ 所以沒列下去。 │ │ │ │ │戊○○:你如果記肥料名我就知道了,陳金木那個就力利牌,我一看就知道。│ │ │ │ │子○○:好,沒錯啦。 │ │ ├──┼────┼──────────────────────────────────┼──────────┤ │18 │92年12月│乙○○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72頁 │ │ │7日11時 │ │ │ │ │8分4秒 │乙○○:你還在南部嗎?你明天打電話到我家叫我去溪湖,我好出來。 │ │ │ │ │癸○○:我上來了,好啦,他又要過來了嗎? │ │ │ │ │乙○○:你是不能向武田說那個只賣二萬,我怕老芋(丁○○)去問就壞了。│ │ │ │ │癸○○:我向他說賣六千就好,說像清垃圾清清給別人 │ │ ├──┼────┼──────────────────────────────────┼──────────┤ │19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74頁 │ │ │9日10時 │ │ │ │ │36分10秒│戊○○:我聽茶米說你要算帳,我人在台北。 │ │ │ │ │子○○:對啊,茶米在宜蘭回來了嗎? │ │ │ │ │戊○○:我弟弟花園搬走,我幫他搬,你我帳都還沒算,還一直喊要算帳。 │ │ │ │ │子○○:我現在沒錢。 │ │ │ │ │戊○○:那百萬元的貨都在你那,連茶米都萬多,其他算起也有百來萬。 │ │ │ │ │子○○:我知道我跟阿平(癸○○)算完就會拿給你了。 │ │ │ │ │戊○○:阿平(老闆)的貨也都還在,你先跟我算,另跟老闆算,不然一萬元│ │ │ │ │ 也先還我。 │ │ │ │ │子○○:一萬元沒問題啦。 │ │ ├──┼────┼──────────────────────────────────┼──────────┤ │20 │92年12月│乙○○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77頁-第178頁│ │ │11日9時 │ │ │ │ │19分21秒│乙○○:你向人說買主都有了,那個都不用本的,這樣別人才會有意願。 │ │ │ │ │癸○○:這次如果賺錢怎麼會那麼難過。 │ │ │ │ │乙○○:這個我不會說啦,民雄來的不是他說的。 │ │ │ │ │癸○○:他也曾叫殺狗(辛○○)去做東西後,給人坳了。 │ │ │ │ │乙○○:找到打他剛好,本來好好一局都被搞亂了,向人家買現金的繳 │ │ │ │ │ 錢都繳了三百多萬去了,我賠了四十萬,四十萬就要叫二百多的貨才│ │ │ │ │ 可以抵。癸○○:怎那麼多? │ │ │ │ │乙○○:我們賣給人家都是四、五折錢而已,本來想去你那裡賺小條的,結果│ │ │ │ │ … │ │ ├──┼────┼──────────────────────────────────┼──────────┤ │21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0頁-181頁 │ │ │12日14時│ │ │ │ │35分13秒│子○○:啊阿平呢? │ │ │ │ │戊○○:我好久都沒跟他聯絡了,你欠我一萬元也都不匯給我。 │ │ │ │ │子○○:我有帶來,你打電話給阿平,我星期一過去找你,不然一萬元我先匯│ │ │ │ │ 給你,我星期一拿去找你,不用再打電話了。 │ │ │ │ │戊○○:我帳戶00000000000000,草湖郵局,姓名戊○○,這樣就可以,星期│ │ │ │ │ 一你中午以前來。 │ │ ├──┼────┼──────────────────────────────────┼──────────┤ │22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癸○○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2頁 │ │ │12日16時│ │ │ │ │01分49秒│戊○○:喂老闆,我的錢要不要發,你昨天不是向人借五萬元。 │ │ │ │ │癸○○:我忘了,晚上我打給你再看看,阿土你向他約星期日下午,不然星期│ │ │ │ │ 一我們要去賺錢了。 │ │ │ │ │戊○○:好啦 │ │ ├──┼────┼──────────────────────────────────┼──────────┤ │23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子○○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2頁 │ │ │12日16時│ │ │ │ │05分56秒│戊○○:你匯的錢我有收到了,茶米說星期日下午你過來算。 │ │ │ │ │子○○:好啦。 │ │ ├──┼────┼──────────────────────────────────┼──────────┤ │24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9頁 │ │ │15日20時│ │ │ │ │56分10秒│戊○○:為何你手機都不接? │ │ │ │ │丁○○:我在開車,我要聽太慢了。 │ │ │ │ │戊○○:民雄那邊有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我們有沒有聯絡,我說沒有跟你及殺│ │ │ │ │ 狗聯絡,這樣啦,你來我家我說給你聽。 │ │ │ │ │丁○○:好啦!不然電話錢也貴。 │ │ ├──┼────┼──────────────────────────────────┼──────────┤ │25 │92年12月│戊○○0000000000號←丁○○00-0000000號 │警卷1第190頁-第191頁│ │ │16日14時│ │ │ │ │17分21秒│丁○○:你跑去哪? │ │ │ │ │戊○○:我去玩怎都在家。 │ │ │ │ │丁○○:你中午就不在家。 │ │ │ │ │戊○○:我是要向你說,茶米說我們電話通都有在連線,所以我才不打 │ │ │ │ │ ,警察問我說我們有沒有聯絡,我說沒有,我們每人住一鄉,又不認│ │ │ │ │ 識怎聯絡,警察又問我們有沒有給人家載東西回來沒,我說沒有,我│ │ │ │ │ 連提款卡都沒拿怎麼有拿東西,我是想告訴你,如果警察有問你,你│ │ │ │ │ 就照這樣講就好。 │ │ │ │ │丁○○:我現在很忙,又在深八坑這再進去往彰化這方面又再煮膠,昨天才剛│ │ │ │ │ 開場,如人叫多時,晚上再煮。 │ │ │ │ │戊○○:好啦。 │ │ ├──┼────┼──────────────────────────────────┼──────────┤ │26 │92年12月│癸○○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號 │警卷1第196頁 │ │ │16日20時│ │ │ │ │49分 │某男:剛剛民雄那個(警察)又打電話給我,他可能要查我在不在家, │ │ │ │ │ 他打我手機有顯示,他說要我聯絡「殺狗的」,我說我不知道他電話。│ │ │ │ │ 那些簿子有要存起來?沒有的話我要燒掉? │ │ │ │ │癸○○:那個我拿去藏在別處,我那支電話不要打,那支是殺狗的名字。 │ │ │ │ │某男:他還問我聯絡老芋仔,我跟他說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聯絡不上。 │ │ ├──┼────┼──────────────────────────────────┼──────────┤ │27 │92年11月│庚○○0000000000號←己○○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11頁 │ │ │22日14時│ │ │ │ │18分 │己○○:你那邊多少? │ │ │ │ │庚○○:六萬。 │ │ │ │ │己○○:還五千呢? │ │ │ │ │庚○○:還沒拿給阿土,我用轎車載的,阿土載蘭姐去玩。 │ │ │ │ │己○○:有和蘭姐講好? │ │ │ │ │庚○○:他禮拜二會過去,我跟阿土講一成給他賺,我們四六分,等於 │ │ │ │ │ 叫蘭姐十萬的東西我們萬,他們六萬。阿土有提供資料,幫忙什麼的│ │ │ │ │ 。 │ │ ├──┼────┼──────────────────────────────────┼──────────┤ │28 │92年11月│庚○○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12頁 │ │ │23日12時│ │ │ │ │34分 │庚○○:我曾仔,二十五號那張票你叫他不用掄。有事情直接找我,盡 │ │ │ │ │ 量不要過去,我拜託阿蘭幫忙做。阿土我一份給他,他會弄資料給我│ │ │ │ │ 們,剩一個月,我們有賺錢就好,不要給阿土知道我們有合作。 │ │ │ │ │ 老芋仔比較難溝通,他叫的東西我們沒地方銷,這張五萬的你要說好│ │ │ │ │ 不要去領,不然我沒地方衝錢,看能延到四號? │ │ │ │ │某男子:他若是早出來做,就賺錢了,我們二十五號給對方領一筆,再開一張│ │ │ │ │ 晚一點的票給他,這五萬的才有藉口可以延。 │ │ ├──┼────┼──────────────────────────────────┼──────────┤ │29 │92年12月│庚○○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19頁、第220 │ │ │1日16時 │ │頁 │ │ │56 分 │某男子:今天被你搞的一定跳票,你那邊也做不下去。就跟你說二萬現金先調│ │ │ │ │ 來用。 │ │ │ │ │庚○○:就張的說不行呀。 │ │ │ │ │某男子:眼鏡仔入十萬進去,細清仔的客戶就領走。他很小人,你那邊也不能│ │ │ │ │ 做了。該收了。 │ │ │ │ │庚○○:沒給廠商領,細清仔領去了呦? │ │ │ │ │某男子:細清仔叫假人頭打去(銀行)說,要讓那張八萬的票過去。 │ │ │ │ │庚○○:沒給廠商領,給他領呦? │ │ │ │ │某男子:對呀。他很小人。說不定全部都講出來。 │ │ ├──┼────┼──────────────────────────────────┼──────────┤ │30 │92年12月│庚○○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20頁 │ │ │2日14時 │ │ │ │ │23分 │某男子:曾仔,現在是沒貨? │ │ │ │ │庚○○:你認識的那個外省的說先不要載,放著讓他看一二天,先不要 │ │ │ │ │ 賣。明天還有要進鐵籠子,裡面沒貨難看。總不能你錢匯進去我今天│ │ │ │ │ 貨沒到,這樣我對你不能交代。 │ │ │ │ │某男子:是這邊還有金主,我對對方也不能交代。鐵籠子算多少? │ │ │ │ │庚○○:還沒看帳單,明天去看才知道。禮拜五他下班,我禮拜六再去載。 │ │ │ │ │某男子:鐵籠子你看算多少,有出來的話你再告訴我,鐵籠子我也有效。 │ │ └──┴────┴──────────────────────────────────┴──────────┘ 附表二十:應沒收之印章、印文及署押 ┌──┬─────────────────────────┐ │編號│應沒收之印章、印文及署押 │ ├──┼─────────────────────────┤ │1 │附表二編號12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乙紙上偽造之「羅」簽名│ │ │一枚(見警卷4第55頁)。 │ ├──┼─────────────────────────┤ │2 │附表三編號3證據欄所示訂購合約書上偽造之「陳文發」 │ │ │簽名一枚(見警卷3第89頁)。 │ ├──┼─────────────────────────┤ │3 │附表三編號4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陳文發」簽名 │ │ │二枚(見警卷3第41頁)。 │ ├──┼─────────────────────────┤ │4 │附表三編號10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羅」簽名一枚│ │ │及立益塑膠行發票章印文一枚(見警卷3第22頁)、「立 │ │ │益塑膠行」發票章一枚。 │ ├──┼─────────────────────────┤ │5 │附表三編號11證據欄所示訂購單上偽造之「羅」簽名一枚│ │ │及「立益塑膠行」發票章印文一枚(見警卷3第5頁)、「│ │ │立益塑膠行」發票章一枚。 │ ├──┼─────────────────────────┤ │6 │附表四編號2證據欄所示托運單上偽造之「立益塑膠行」 │ │ │發票章印文一枚(見警卷3第19頁)。 │ ├──┼─────────────────────────┤ │7 │「大豐有機」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林水吉」簽名一枚(│ │ │見併案二警卷第14頁)。 │ ├──┼─────────────────────────┤ │8 │附表六編號1證據欄所示估價單上偽造之「陳欽宏」簽名 │ │ │一枚(見併案二警卷第26頁)。 │ ├──┼─────────────────────────┤ │9 │附表六編號2、3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大豐有機肥│ │ │料公司」印文各一枚(見併案二警卷第50頁、第58頁)、│ │ │附表六編號3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黃金益」簽名 │ │ │一枚(見併案二警卷第59頁)、「大豐有機肥料公司」印│ │ │章一枚。 │ ├──┼─────────────────────────┤ │10 │附表五編號2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海四方企業有 │ │ │限公司」印文一枚(見警卷2第24頁)、「海四方企業有 │ │ │限公司」印章一枚。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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