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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1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詳見本院94年8月23日審判筆錄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俞 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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