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 原告
- 皇川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峰律師
- 被告
-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三號)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