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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林世芬鄭雅文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告
皇川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被告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丙○○
被告
丁○○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三號)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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