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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黃國益黃仁勇黃義成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甲○○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川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嘉交簡字第1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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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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