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甲○○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川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嘉交簡字第1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