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