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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44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443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