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受刑人
- 甲○○ 男 35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9日以93年度嘉簡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93年5月13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不知悛悔,於緩刑期內復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3年12月21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4年1月17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情。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93年5月13日判決確定之日起緩刑4年,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3年1月至同年7月間另犯罪,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於94年1月17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3年度嘉簡字第26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判決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