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3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甲○○素行不良,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九十年間又因犯普通侵占罪,為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前開刑罰嗣接續執行,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九十年間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三號刑事簡易判決處以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任職址設嘉義市東區荖藤里後厝一之六號西部菸酒有限公司(下稱西部公司)及金茂國際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茂公司)業務員,負責收取二公司販售菸酒之貨款等業務。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及地點向各該西部及金茂公司客戶收取前開附表所示貨款,前後共計新台幣(下同)八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元(起訴書誤載為七十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九元),並將該業務上所持有之金錢,挪作私用,侵吞入己。後西部及金茂公司察覺有異並清查帳目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西部及金茂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犯者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之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九十二頁準備程序筆錄),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本院卷第九十五頁)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此,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此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二十五頁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情節相符,又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金錢,復有告訴代理人所提之西部公司銷貨憑單二十五紙、西部公司繳款單三紙、金茂公司銷貨憑單四紙、金茂公司繳款單一紙、勞工保險卡一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侵占如附表二所示金錢,亦有告訴代理人所提西部公司銷貨憑單七紙、西部公司繳款單一紙、金茂公司銷貨憑單六紙、估價單一紙、帳封一紙等附卷足參。因此,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查,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九十年間又因犯普通侵占罪,為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前開刑罰嗣接續執行,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號卷第二頁至第四頁,本院卷第四頁至第七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侵占如附表二所示貨款雖未據記載於起訴書內,但公訴檢察官已於審理時擴張此部分犯罪事實,因此部分與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貨款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經敘明,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四、爰依被告之自白(本院卷第一百零四頁審判筆錄)及前開前案紀錄,審酌被告貪圖他人財物因而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陸續侵吞告訴人公司貨款之手段;未婚,無子女,父親過世,母親健在,五十五歲,甫開刀完畢,須負撫養母親之責,現在從事貼紙厝工作,月薪約二萬二千元之生活狀況;前曾數犯侵占罪,品行不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告訴人係員工及雇主之關係;侵占金額高達八十三萬餘元,所生損害非輕;犯罪後坦承罪愆,但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公訴人於審理時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請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宣付強制工作,惟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迭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三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三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等判決解釋在案,本院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臚列情事,認被告雖曾先後犯侵占罪及公共危險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拘役四十日確定,但僅有三次前科,尚難認為已有犯罪之習慣,又被告前在告訴人處工作,亦無從認定係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除此之外,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亦配合告訴人整理侵占款項,公訴人之求刑略嫌過重,而未克採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道 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 意 雯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 │送貨期間 │送貨及收款地點 │款項所屬公司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1 │崙頂商店│20,160 │94.06.14 │嘉義縣太保市崙頂│西部公司 │ │ │ │ │ │里31之1號 │ │ ├──┼────┼───────┼───────┼────────┼────────┤ │2 │來來商行│5,520 │94.06.28 │嘉義縣太保市春珠│西部公司 │ │ │ │ │ │里144之1號 │ │ ├──┼────┼───────┼───────┼────────┼────────┤ │3 │三田商行│16,380 │94.06.02 │嘉義縣水上鄉大崙│西部公司 │ │ │ │ │ │村115號 │ │ ├──┼────┼───────┼───────┼────────┼────────┤ │4 │德興商行│10,000 │94.06.30 │嘉義縣鹿草鄉西井│西部公司 │ │ │ │ │ │村143號 │ │ ├──┼────┼───────┼───────┼────────┼────────┤ │5 │家味超市│19,800 │94.07.13 │嘉義縣水上鄉正義│西部公司 │ │ │ │ │ │路178號 │ │ ├──┼────┼───────┼───────┼────────┼────────┤ │6 │哈哈商行│62,960 │自93.04.28起,│嘉義縣水上鄉民生│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6.14止│社區○○街71號 │ │ ├──┼────┼───────┼───────┼────────┼────────┤ │7 │協明商行│20,400 │94.07.15 │嘉義縣溪口鄉中正│西部公司 │ │ │ │ │ │路134巷4之1號 │ │ ├──┼────┼───────┼───────┼────────┼────────┤ │8 │天來商行│84,275 │自94.05.06起,│嘉義縣溪口鄉柳溝│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15止│村27號 │ │ ├──┼────┼───────┼───────┼────────┼────────┤ │9 │明成商行│19,800 │94.07.15 │嘉義縣溪口鄉柳溝│西部公司 │ │ │ │ │ │村24之2號 │ │ ├──┼────┼───────┼───────┼────────┼────────┤ │10 │孫獻商行│20,400 │94.07.15 │嘉義縣溪口鄉譚肚│西部公司 │ │ │ │ │ │寮25號 │ │ ├──┼────┼───────┼───────┼────────┼────────┤ │11 │欣欣商行│58,995 │自94.06.16起,│嘉義縣溪口鄉溪東│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14止│村民生街113號 │ │ ├──┼────┼───────┼───────┼────────┼────────┤ │12 │隆榮商行│29,100 │94.06.04 │嘉義縣梅山鄉太平│西部公司 │ │ │ │ │ │村17號 │ │ ├──┼────┼───────┼───────┼────────┼────────┤ │13 │政易茶園│15,850 │自94.06.04起,│嘉義縣梅山鄉瑞豐│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02止│村巠埔53號 │ │ ├──┼────┼───────┼───────┼────────┼────────┤ │14 │大新商行│27,300 │94.07.08 │嘉義縣大林鎮大埔│西部公司 │ │ │ │ │ │美188號 │ │ ├──┼────┼───────┼───────┼────────┼────────┤ │15 │鑫鑫商行│235,380 │自94.06.30起,│嘉義縣大林鎮中正│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11止│路820號 │ │ ├──┼────┼───────┼───────┼────────┼────────┤ │16 │金金商行│2,865 │自94.06.18起,│嘉義縣太保市梅子│西部公司 │ │ │ │ │迄於94.07.06止│厝37號 │ │ ├──┼────┼───────┼───────┼────────┼────────┤ │17 │不詳 │36,420 │自94.06.18起,│不詳 │以現金交易方式販│ │ │ │ │迄於94.07.06止│ │售予不特定之客戶│ ├──┼────┼───────┼───────┼────────┼────────┤ │18 │欣欣商行│49,044 │94.06.11 │嘉義縣溪口鄉溪東│金茂公司 │ │ │ │ │ │村民生街113號 │ │ ├──┼────┼───────┼───────┼────────┼────────┤ │19 │政易商行│28,600 │自93.07.30起,│嘉義縣梅山鄉瑞豐│金茂公司 │ │ │ │ │迄於94.05.21止│村巠埔53號 │ │ ├──┼────┼───────┼───────┼────────┼────────┤ │總計│ │763,249 │ │ │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 │送貨期間 │送貨及收款地點 │備註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1 │來來商店│10,028 │自94.04.26起,│嘉義縣太保市春珠│西部及金茂公司 │ │ │ │ │迄於94.07.01止│里144-1號 │ │ ├──┼────┼───────┼───────┼────────┼────────┤ │2 │寒壽峰 │1,424 │94.07.01 │嘉義縣太保市前潭│西部公司 │ │ │ │ │ │里21號 │ │ ├──┼────┼───────┼───────┼────────┼────────┤ │3 │富榮商行│5,070 │94.06.30 │嘉義縣水上鄉崎仔│西部公司 │ │ │ │ │ │頭24-2號 │ │ ├──┼────┼───────┼───────┼────────┼────────┤ │4 │月中便利│180 │94.03.16 │嘉義縣水上鄉三和│西部公司 │ │ │商店 │ │ │村頂寮19-3號 │ │ ├──┼────┼───────┼───────┼────────┼────────┤ │5 │健利商店│2,445 │94.07.01 │嘉義縣溪口鄉阿蓮│金茂公司 │ │ │ │ │ │庄15-1號 │ │ ├──┼────┼───────┼───────┼────────┼────────┤ │6 │欣欣商行│3,250 │94.07.30 │嘉義縣溪口鄉溪東│西部公司 │ │ │ │ │ │村民生街113號 │ │ ├──┼────┼───────┼───────┼────────┼────────┤ │7 │阿狗檳榔│2,765 │94.07.30 │嘉義縣水上鄉三界│金茂公司 │ │ │ │ │ │埔149-5號 │ │ ├──┼────┼───────┼───────┼────────┼────────┤ │8 │日利商店│2,120 │94.05.30 │嘉義縣水上鄉三界│金茂公司 │ │ │ │ │ │埔95號 │ │ ├──┼────┼───────┼───────┼────────┼────────┤ │9 │鄭永田 │5,940 │94.04.01 │嘉義縣中埔鄉中華│西部公司 │ │ │ │ │ │路305巷204號 │ │ ├──┼────┼───────┼───────┼────────┼────────┤ │10 │仟琪商店│15,840 │94.06.15 │嘉義縣中埔鄉中華│西部公司 │ │ │ │ │ │路195號 │ │ ├──┼────┼───────┼───────┼────────┼────────┤ │11 │政易茶園│4,470 │93.12.15 │嘉義縣梅山鄉瑞峰│西部及金茂公司 │ │ │ │ │ │菁埔53號 │ │ ├──┼────┼───────┼───────┼────────┼────────┤ │12 │和平食品│2,000 │94.03.04 │嘉義縣梅山鄉太平│西部公司 │ │ │ │ │ │村8號 │ │ ├──┼────┼───────┼───────┼────────┼────────┤ │13 │福記商店│7,800 │94.01.12 │嘉義縣水上鄉忠孝│西部公司 │ │ │ │ │ │街135號 │ │ ├──┼────┼───────┼───────┼────────┼────────┤ │14 │不詳 │4,380 │94.06.16 │不詳 │西部公司 │ │ │ │ │ │ │以現金交易方式販│ │ │ │ │ │ │售予不特定之客戶│ ├──┼────┼───────┼───────┼────────┼────────┤ │15 │天來商店│4,585 │94.07.08 │嘉義縣溪口鄉柳溝│西部公司 │ │ │ │ │ │村27號 │ │ ├──┼────┼───────┼───────┼────────┼────────┤ │16 │記園 │1,033 │94.07.01 │嘉義縣鹿草鄉下潭│西部公司 │ │ │ │ │ │村371號 │ │ ├──┼────┼───────┼───────┼────────┼────────┤ │總計│ │73,330 │ │ │ │ └──┴────┴───────┴───────┴────────┴────────┘ 附記本判決之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