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2年度偵字第955號),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2所示偽造「陳昭南」之署押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惟事實欄所示之附表 (一)( 二)( 三)修正如本判決之 附表1、2、3。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20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義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1: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 被竊物品 │ ├──┼────┼────┼────┼─────────┤ │ 1 │91年12月│嘉義市民│丁○○ │皮包一個(內有猶笛│ │ │8日 │生北路 │ │汝、鄭志國土地銀行│ │ │下午7時 │270號 │ │信用卡各一張;猶笛│ │ │30分許 │ │ │汝、鄭志國郵局提款│ │ │ │ │ │卡各一張;彰化銀行│ │ │ │ │ │提款卡一張;丁○○│ │ │ │ │ │健保卡一張;鄭志國│ │ │ │ │ │駕照一枚;新台幣一│ │ │ │ │ │千元) │ ├──┼────┼────┼────┼─────────┤ │ 2 │91年12月│嘉義市民│丙○○ │新台幣4800元 │ │ │22日 │生北路 │ │ │ │ │晚間9時 │270號 │ │ │ │ │30分 │ │ │ │ ├──┼────┼────┼────┼─────────┤ │ 3 │92年1月2│嘉義市民│己○○ │背包一個(內有身份│ │ │日 │權路441 │ │證、中國信託提款卡│ │ │上午11時│號 │ │、駕照、行照、健保│ │ │許 │ │ │卡各一張、中國信託│ │ │ │ │ │存簿一本、中華商業│ │ │ │ │ │銀行信用卡一張、富│ │ │ │ │ │邦銀行信用卡二張、│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 │ │ │ │ │、印章一顆、現金 │ │ │ │ │ │400元) │ ├──┼────┼────┼────┼─────────┤ │ 4 │92年1月 │嘉義市民│甲○○ │三星牌A408型 │ │ │14日 │族路384 │ │序號 │ │ │上午9時 │號 │ │000000000000000 │ │ │46分許 │ │ │(市價9000元) │ │ │ │ │ │ │ ├──┼────┼────┼────┼─────────┤ │ 5 │92年1月 │嘉義市興│乙○○ │三星牌VG100型 │ │ │22日 │中街212 │ │序號 │ │ │下午3時 │號 │ │000000000000000 │ │ │30分許 │ │ │(市價15000元) │ │ │ │ │ │ │ └──┴────┴────┴────┴─────────┘ 附表2: ┌──┬──────┬─────┬───────────┐ │編號│ 刷卡商店 │ 消費金額 │ 地 址 及 備 考 │ ├──┼──────┼─────┼───────────┤ │ 1 │金永泰銀樓 │2000元 │嘉義市○○路169號之1 │ │ │ │ │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 │ ├──┼──────┼─────┼───────────┤ │ 2 │寶光銀樓 │2800元 │嘉義市○○路355號 │ │ │ │ │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 │ ├──┼──────┼─────┼───────────┤ │ 3 │慶豐珠寶銀樓│3000元 │嘉義市○○路457號 │ │ │ │ │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 │ ├──┼──────┼─────┼───────────┤ │ 4 │金宏山銀樓 │3150元 │嘉義市○○路516號 │ │ │ │ │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 │ ├──┼──────┼─────┼───────────┤ │ 5 │豪美銀樓 │3100元 │嘉義市○○路409號 │ │ │ │ │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 │ └──┴──────┴─────┴───────────┘ 附表3: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販售手機之型號、 │ │ │ │ │ 序號 │ ├──┼────┼─────────┼─────────┤ │ │91年12月│嘉義市○○路669號 │NOKIA8310型 │ │ 1 │9日 │(聯津通訊公司) │序號00000000000000│ │ │ │ │(販售所得3500元)│ ├──┼────┼─────────┼─────────┤ │ │91年12月│嘉義市○○路557號 │三洋R588型 │ │ 2 │13日 │(易通通訊行) │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販售所得2000元)│ ├──┼────┼─────────┼─────────┤ │ │91年12月│嘉義市○○○路225 │NOKIA8310型 │ │ 3 │27日 │號 │序號 │ │ │ │(波霸通訊公司) │000000000000000 │ │ │ │ │(販售所得4500元)│ ├──┼────┼─────────┼─────────┤ │ │92年1月1│嘉義市○○路669號 │易立信T68型 │ │ 4 │日 │(聯津通訊公司) │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販售所得2000元)│ ├──┼────┼─────────┼─────────┤ │ │92年1月 │嘉義市○○路545號 │三星A408型 │ │ 5 │14日 │(天威通訊行) │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販售所得2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