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7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7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