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前開毒品外包裝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經警據報並得嘉義縣大林鎮○○里○○路四○○巷十九號屋主即甲○○之父簡平煌之同意,在前址二樓甲○○房間內,當場查獲..」等語,證據部分補充證人:㈠簡平煌於警訊時之供述;㈡查獲現場及毒品照片;㈢自願搜索同意書;㈣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陰性反應)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