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陳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號判決判處傷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毀損罪有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惟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一月底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六日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同年二月六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