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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蔡廷宜曾宏揚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同年六月十七日、八月十七日延長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宣示判決,尚未確定,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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