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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沈福財林青怡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2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丙○○(共   同指定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12、913、915號、95年度偵字第5204、5205、5206、5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丁○○、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丁○○、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23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而於同年12月29日判決。茲本院以其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1月23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