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丙○○(共 同指定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12、913、915號、95年度偵字第5204、5205、5206、5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丁○○、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丁○○、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23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而於同年12月29日判決。茲本院以其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1月23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