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之4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