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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進國鄧晴馨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之4
被告
(指定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