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原名湯永戊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國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原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但因年度更迭交替而誤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規定及解釋,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