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3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4年9月19日起受僱於址設嘉義縣大林鎮○○ 里○○路209號之塗托食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 責該公司臺南縣地區客戶之送貨、推銷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因薪水收入不敷家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5年1月12日起迄同年2月28日止,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連續多次將其向客戶所收取而應繳回公司之貨款,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各次侵占時間、地點、客戶名稱及貨款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被害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指訴情節,及證人即告訴人公司會計詹惠雲、證人即告訴人公司業務員王聖惠、林健成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履歷表、出貨單、銷貨及應收款帳目表、業務日報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㈠其如附表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其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該項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㈡被告雖犯下本案業務侵占犯行,然其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係按日計算薪資,每日日薪僅400元,其餘則按本身業績計算獎金,如未能向 客戶收得貨款,即無獎金可領,此為告訴人及被告所一致供述在卷,以每月一般工作日約22天計算,被告每月基本薪資僅約8,800元(400x22=8,800),低於最低基本工資遠甚, 再參酌被告與越南籍配偶婚後育有2稚齡幼子(其1為3歲餘 ,其1則未滿週歲)之家庭狀況,及生活負擔之重足可想見 ,其因服務於告訴人公司,未能領取基本足以餬口維持家計之薪資,而起意侵占公司貨款,其犯罪動機堪憫,且其所侵占數額總計僅2萬餘元,實非甚鉅,本院認被告本案犯罪情 節,縱處以法定最低本刑6月有期徒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感 ,堪認其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㈢前述刑法修正施行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之【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2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換算成新臺幣即300元、600元 、900元折算1日),修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之【以新臺幣 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㈣爰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係出於家庭經濟窘迫、侵占數額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公司損害;兼衡其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並無前案犯罪紀錄之素行、已婚且育有2稚齡幼子(其1僅3 歲餘、另1則尚未滿週歲)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前述說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56條(修正前)、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項(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鄧晴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慶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 │侵占貨款數額│ ├──┼──────────┼───────┼─────────────┼──────┤ │ 1 │越南國KTV小吃部 │95年1月12日 │臺南縣西港鄉○○路17之8號 │ 6,450元 │ ├──┼──────────┼───────┼─────────────┼──────┤ │ 2 │日日新企業社 │95年1月16日 │臺南縣官田鄉○○街103號 │ 8,850元 │ ├──┼──────────┼───────┼─────────────┼──────┤ │ 3 │港九港式便當店 │95年1月23日 │臺南縣善化鎮○○路146號 │ 2,450元 │ ├──┼──────────┼───────┼─────────────┼──────┤ │ 4 │德利軒簡餐店 │95年1月24日 │臺南縣玉井鄉○○路236號 │ 2,630元 │ ├──┼──────────┼───────┼─────────────┼──────┤ │ 5 │春媚小吃店 │95年2月22日 │臺南縣後壁鄉後壁村89號 │ 2,391元 │ ├──┼──────────┼───────┼─────────────┼──────┤ │ 6 │亞洲蔬菜中心 │95年2月間某日 │臺南縣 │ 2,900元 │ ├──┼──────────┼───────┼─────────────┼──────┤ │ 7 │品香餐飲店 │95年2月28日 │臺南縣 │ 1,490元 │ ├──┴──────────┼───────┴─────────────┴──────┤ │ 合計侵占數額 │ 27,16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