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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14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憲德吳育霖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1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農植保作物科學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687、5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加工偽農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台農植保作物科學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加工及販賣偽農藥,科罰金銀元貳萬元即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㈠、附表㈡、附表㈢、附表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台農植保作物科學有限公司(下簡稱台農植保公司)之代表人,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均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亦不得加工。甲○○為謀不法之利益,竟基於加工及販賣偽農藥之概括犯意,因執行台農植保公司業務,自民國95年2月間某日起,以每月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承租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坑子內4號之工廠,作為儲藏、分裝、加工、販賣偽農藥之場所,並陸續自寶稼有限公司購入數量不詳之納乃得、益達胺、菲克利等偽農藥原體後,擅自加工成偽農藥,再予分裝成小瓶裝;陸續自寶稼有限公司購入數量不詳之甲基巴拉松、撲克拉、第滅寧、毆滅松、蘇力菌、快伏草、依普同,及俗稱黑藥水(含avermectins)等偽農藥,分裝成小瓶裝;而於95年3月間起,將前揭經加工或未經加工之偽農藥,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95年4 月6日16時21分許,經甲○○同意,在前揭工廠內扣得台農植保公司所有如附表㈠所示偽農藥;如附表㈡所示供加工偽農藥使用之溶劑、乳化劑;如附表㈢所示供加工、販賣偽農藥使用之器械;及附表㈣所示供加工、販賣偽農藥使用之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兼被告台農植保公司代表人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5年4月20日藥試化字第0952503367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5年5月2日防檢三字第0951412108號函暨附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6年1月8日防檢三字第0951438837號函等件附卷,及如附表㈠、㈡、㈢、㈣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上開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3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公訴意旨以被告甲○○所為係犯同項之製造偽農藥罪,尚有誤會,並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併此敘明)、同法第45條第1項之販賣偽農藥罪。被告台農植保公司之代表人犯加工及販賣偽農藥罪,被告台農植保公司,應依同法第47條科以罰金。㈠被告甲○○販賣偽農藥前所為儲藏、分裝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告甲○○多次加工偽農藥及多次販賣偽農藥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亦復相同,乃均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其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是被告甲○○前述多次加工、販賣偽農藥犯行,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1罪,並均加重其刑。㈢被告甲○○所犯加工偽農藥罪、販賣偽農藥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前述刑法修正後,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甲○○,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加工偽農藥罪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其經營農藥事業,理應遵守政府法令,加強農藥管理,以防止農藥危害,乃為圖不法利益,擅自加工並販賣偽農藥與他人使用,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而有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且影響環境生態,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就被告台農植保公司,爰審酌該公司之代表人加工及販賣偽農藥對社會、國民健康及環境之危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罰金刑。又前述刑法修正施行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之【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2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換算成新臺幣即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修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之【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應適用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其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係屬查獲之偽農藥;附表㈡所示之物,係加工偽農藥使用之溶劑、乳化劑;附表㈢所示之物,係供加工、販賣偽農藥使用之器械,均係被告台農植保公司所有,爰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㈣所示之物,係台農植保公司所有供加工、販賣偽農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3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5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3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7條
農藥管理法第43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 25000 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43條或第45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㈠:
⒈甲基巴拉松 (含甲基巴拉松) 51瓶
⒉撲克拉(500ml,含撲克拉) 30瓶
⒊撲克拉(1000ml,含撲克拉) 20瓶
⒋納乃得(含納乃得) 30瓶
⒌第滅寧(含第滅寧) 31瓶
⒍世界勇(含益達胺) 14瓶
⒎汽1(含賽滅淨) 405包
⒏功(1000ml,含賽洛寧) 35瓶
⒐功(500ml,含賽洛寧) 25瓶
⒑歐(含毆滅松) 40瓶
⒒黑(俗稱黑藥水,含avermectins) 100瓶
⒓鐵(含益達胺、二甲基甲醯胺) 90瓶
⒔蘇力菌 (含蘇力菌) 80包
⒕白水(含菲克利、邁克尼) 276瓶
⒖菲(含菲克利) 120瓶
⒗大(含快伏草) 60瓶
⒘依普同(含依普同) 60包
⒙SC第(1000ml,含第滅寧) 60瓶
⒚SC第(500ml,含第滅寧) 45瓶
⒛因2(含因滅汀) 64瓶
純黑(俗稱黑藥水,含avermectins)18瓶
白乳(含邁克尼) 18瓶
達SC (含達滅芬) 1桶
鐵(益達胺原體) 1桶
克凡派(克凡派原體) 2桶
強強滾(含益達胺、二甲基甲醯胺) 56瓶
殺蟲靈(俗稱黑藥水,含avermectins) 38瓶
剋腐爛(含bismerthiazol)56包
丙酮亞喜芬(含亞喜芬)1桶
    附表㈡:
⒈甲醇 2桶
⒉S-170溶劑 2桶
⒊二甲苯 1桶
⒋環己酮 1桶
⒌SS190(含二甲基甲醯胺) 1桶
⒍DMSO (二甲亞酮) 3桶
⒎乳L 3桶
⒏乳MBX(乳化劑) 1桶
    附表㈢:
⒈集桶1個
⒉純黑(空桶)1桶
⒊第SC(空桶)1桶
⒋SS190(空桶)1桶
⒌1.8黑(空桶)7桶
⒍秤1台
⒎攪拌器(含5桶攪拌桶1台)
⒏幫浦2台
⒐液體分裝機1台
⒑水浴加熱器1台
⒒瓶蓋1.5袋
⒓瓶子(空瓶)16箱
    附表㈣
⒈記事紙 9張
⒉房屋租賃契約書 1冊
⒊盤存卡 1冊
⒋桌歷記事本 1冊
⒌帳冊資料 1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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