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0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681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前曾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其擔任址設嘉義巿忠孝路五九一號二樓佳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鴻公司)業務員,負責銷售車輛、保險及收取車款、保險費、維修費,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連續利用收取車款、保險費、維修費等業務之機會,將其代收如附表所示之車款、保險費、維修費,共計新臺幣(下同)十八萬五千二百二十八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無法全部還款,始為佳鴻公司發覺上情。 二、案經佳鴻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時自白不諱(本院卷第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筆錄),並經告訴代理人乙○○於檢察事務官前陳述甚詳,復有勞工保險卡、經濟部公司執照、汽車買賣契約書、契約收款明細表、車輛銷售特殊狀況報告表、確認函、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客戶結帳單、明細表、工作單、離職單移交單、甲○○侵占佳鴻汽車款項明細、嘉義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第一商銀匯款申請書回條附卷可憑,綜上事證,被告審判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一○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六號參照),故: (一)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因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經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未修正,其罰金之法定刑為「三千元」(貨幣單位均為「銀元」),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罰金刑提高十倍為「銀元三萬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幣九萬元」;又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刑法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亦為「新臺幣九萬元」,是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並施行,被告於新法施行前犯行,因連續犯規定廢止之法律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之行為時法論以連續犯。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因犯罪經判處「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則倘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四十七條新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 (五)又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屬刑罰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有利,而應適用舊法。 (六)前述法律變更情形,比較新舊法後,均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行為時法,毋庸審酌一體適用或分別適用修正前後法律。 三、查被告係址設嘉義巿忠孝路五九一號二樓佳鴻公司業務員,負責銷售車輛、保險及收取車款、保險費、維修費,為被告所自陳,復有經濟部公司執照、離職單移交單在卷可證,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前曾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遞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曾犯詐欺、妨害兵役判處罪刑之素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出於填補家用花費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利用收取款項之便加以侵占手段;依其陳述及陳報狀、所提戶籍謄本,其高中肄業、現從事台電管路工程,月入二萬五千元,已婚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犯罪侵占造成被害人公司金額達十八萬餘元之損害,目前已陸續清償(含薪資抵扣四萬三千四百零六元),餘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元未清償;及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廢止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琪男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款項單位:新台幣) ┌──┬────────┬──────────────┬──────┬─────────┐ │編號│客戶名稱 │款項明細資料索引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 │ ├──┼────────┼──────────────┼──────┼─────────┤ │ 1 │李耀宗 │契約編號:P0000-00000 │95年1月13日 │ 60000元車款 │ ├──┼────────┼──────────────┼──────┼─────────┤ │ 2 │嘉聚建設開發公司│契約編號:P0000-00000 │95年1月18日 │ 5000元車款 │ ├──┼────────┼──────────────┼──────┼─────────┤ │ 3 │張雅萍 │契約編號:P0000-00000 │95年1月26日 │ 48000元車款 │ ├──┼────────┼──────────────┼──────┼─────────┤ │ 4 │劉嘉昌 │強制險證號:12Z0000000000 │95年2月20日 │ 2053元保險費 │ ├──┼────────┼──────────────┼──────┼─────────┤ │ 5 │林吳春 │工單號碼:94-N51-2786 │94年10月27日│ 10457元維修費 │ ├──┼────────┼──────────────┼──────┼─────────┤ │ 6 │嘉聚建設開發公司│工單號碼:94-N51-550 │95年1月27日 │ 1525元維修費 │ ├──┼────────┼──────────────┼──────┼─────────┤ │ 7 │客戶委裝新車配件│吳璧娟100324D,謝李哖202713 │94年11月 │ 36763元維修費 │ │ │ │鄭金蓮507479 │ │ │ ├──┼────────┼──────────────┼──────┼─────────┤ │ 8 │同上 │陳育聰9955LU,蕭明娟203115N │94年12月 │ 21430元維修費 │ ├──┼────────┼──────────────┼──────┼─────────┤ │合計│ │ │ │ 18522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