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另案在臺灣臺南分監執行) 戊○○ (另案在臺灣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312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776號、95年度偵字第363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常業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壹支沒收。 甲○○連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壹支沒收。 丁○○連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壹支沒收。 事 實 一、戊○○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87年6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遭撤銷,復於90年3月4日入監執行殘刑,甫於94年2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甲○○前於88、89年間分別因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507號、89年度上易字第93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字第24號定應執行刑7月,於91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等猶不知悔改: ㈠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己○○(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自94年5月初 某日起至95年1月下旬某日止,由己○○持2人共有客觀上足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及安全之螺絲起子及尖嘴鉗撬開鐵捲門之安全設備進入店家內行竊、戊○○在外把風之方式,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各次行竊時間、地點、被害人及所竊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戊○○、己○○並承前揭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與甲○○、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甲○○、丁○○並基於概括犯意,①於94年11月1日凌晨2時許,由甲○○及丁○○在外把風接應,己○○持筆型手電筒1支及客觀上足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及安全之螺絲起子、尖嘴鉗各1支撬開鐵捲門 ,與戊○○進入嘉義縣朴子市○○路145號「華藝嬰兒用品 店」內行竊之方式,結夥竊取乙○○所有新臺幣1,264元、 日幣2, 254元、古銅錢13枚、郵局及朴子農會存摺各1本; 陳邱彩鳳合作金庫、郵局及朴子農會存摺各1本;陳江南朴 子農會存摺1本;②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之夜間,4人以同 樣手法及分工侵入辜振明(起訴書誤載為丙○○)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市○路76號住宅內,結夥竊取辜振明所有新臺幣 400元,得手後適員警實施臨檢而查獲甲○○、丁○○,並 扣得戊○○與己○○共有之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1支。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丁○○、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己○○於警詢時之供詞、及被害人乙○○、辜振明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所指失竊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書、查獲照片、被害人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及扣案螺絲起子、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1支扣案可資佐證。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被告戊○○與己○○以撬開鐵捲門進入店家行竊之手法,共同行竊高達60次,並於竊盜得手後朋分花用,顯係藉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營生,並以之為常業無訛。是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 。本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事實欄㈡所示竊盜犯行提起公訴,惟其餘竊盜犯行(如事實欄㈠所示,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公訴人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部分,有常業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戊○○與共犯己○○就常業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係共同正犯。另被告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㈡查被告甲○○、丁○○在場把風,推由共犯入內行竊,因其等把風行為亦屬實施部分竊盜犯行之一種,故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3人以上」之要件;如事實欄㈡之②所示於凌晨3時侵入辜振明之住宅,符合同條項第1款「夜間侵入住宅」之要件;又行竊使用之螺絲起子、尖嘴鉗係金屬製品,質硬型尖,客觀上均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符合同條項第3款「攜帶兇器 」之要件。是核被告甲○○、丁○○如事實欄㈡之①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如事實欄㈡之②所為,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其等 與共犯戊○○、己○○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2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結夥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1罪,並加重其刑。另查被告甲○○有事實欄所載 之犯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四、爰審酌被告甲○○有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犯罪前案紀錄、被告丁○○有妨害風化及賭博等犯罪前案紀錄、被告戊○○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前案紀錄,均素行不佳;其3人均正值年輕力壯,卻圖思不勞而獲 ,多次行竊;被告戊○○更恃此為生,所犯竊盜次數高達60餘次。另審酌被告等人行竊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被告等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公訴人對於被告甲○○、丁○○各求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等一切情狀,判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戊○○行竊期間長達數月,所犯竊盜次數高達60餘次,顯見其欠缺正確之工作觀念,恃竊盜為生甚明,造成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之危害,非強制其從事勞動工作,無法端正其謀生觀念,為使被告戊○○日後能重返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爰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其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又扣案之螺絲起子、 尖嘴鉗、筆型手電筒各1支,係被告戊○○與共犯己○○所 共有,且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至公訴人當庭對被告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並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惟本院斟酌被告戊○ ○之素行、犯罪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財物損失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科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及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即足達罰當其罪之目的,公訴人之求刑稍 屬過重,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5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2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慶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 行 竊 時 間 │ 行 竊 地 點 │被害人│所竊財物(幣別:新臺幣)│ 行 竊 方 式 備 註 │ ├───────────┼──────────────────┼───┼────────────┼──────────┤ │94年5月初某日 │臺南市○○路352號「麥味登精緻早餐店 │方嘉鎂│2,000餘元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兼住宅) │ │ │ │ ├───────────┼──────────────────┼───┼────────────┼──────────┤ │94年6月7日凌晨2時許 │臺南市○○路○段244號「臺嵐麵包」(兼│邱純珠│8,000元 │㈠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住宅) │ │ │㈡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94年6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463號「崇愛動物醫院」 │李漢停│10,000元、信用卡帳單數張│ │ ├───────────┼──────────────────┼───┼────────────┼──────────┤ │94年7、8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05號「曼都髮型店」 │李育羚│洗髮精、造型品若干、液晶│ │ │ │ │ │螢幕1臺。 │ │ ├───────────┼──────────────────┼───┼────────────┼──────────┤ │94年8月間 │臺南市○○路512號「橘本日式髮藝」 │郭唐安│2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 │ │ │ │ ├───────────┼──────────────────┼───┼────────────┼──────────┤ │94年8月16日17時許 │臺南市○○路155號「人愛動物醫院」( │何幸娟│3,000元、機車駕照1張、信│ │ │ │兼住宅) │ │用卡1張 │ │ ├───────────┼──────────────────┼───┼────────────┼──────────┤ │94年8月21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18號「正德西藥房」 │侯慧芬│6,000餘元 │ │ │ │(兼住宅) │ │ │ │ ├───────────┼──────────────────┼───┼────────────┼──────────┤ │94年8月底某日凌晨4時許│臺南市○○路170號「12星座PUB」 │黃永章│13,0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4年9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122號「南光動物醫院│余健暉│5,000元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兼住宅) │ │ │ │ ├───────────┼──────────────────┼───┼────────────┼──────────┤ │94年9月7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266號(花店) │莊朝棟│7,000餘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4年9月21日7時 │臺南市○○路19號「易采髮廊」 │薛米雅│美髮用品1批及現金若干 │ │ ├───────────┼──────────────────┼───┼────────────┼──────────┤ │94年9月底某日凌晨3時許│臺南市○○路83號「福發繡莊」(兼住宅│陳祐嘉│5,0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 │ │ │ │ ├───────────┼──────────────────┼───┼────────────┼──────────┤ │94年10月7日凌晨3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路45號「成有電料行」│李秋妍│4,000餘元 │ │ ├───────────┼──────────────────┼───┼────────────┼──────────┤ │94年10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21號「築地壽司」(兼│魏盟人│50,000元、收銀機1臺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住宅) │ │ │ │ ├───────────┼──────────────────┼───┼────────────┼──────────┤ │94年10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6號「速鮮冷飲店」 │賴啟東│1,000餘元 │ │ ├───────────┼──────────────────┼───┼────────────┼──────────┤ │94年10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7號「花嫁屋花店」 │鄭良仁│3,000元 │ │ ├───────────┼──────────────────┼───┼────────────┼──────────┤ │94年10月間某日凌晨3時 │臺南縣永康市○○○路464號「千家軒麵包│黃瓊嬅│12,000元 │ │ │許 │店」 │ │ │ │ ├───────────┼──────────────────┼───┼────────────┼──────────┤ │94年11月2日凌晨1時許 │臺南市○○路○段82號「輕鬆果汁店」 │陳爽 │1萬餘元 │ │ ├───────────┼──────────────────┼───┼────────────┼──────────┤ │94年11月9日凌晨2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路392-2號「蒂芬妮美│楊育硯│15000元 │ │ │ │容事業機構」 │ │ │ │ ├───────────┼──────────────────┼───┼────────────┼──────────┤ │94年11月12日凌晨2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街61號「青果子冷飲 │杜宗耀│25,000元 │ │ │ │店」 │ │ │ │ ├───────────┼──────────────────┼───┼────────────┼──────────┤ │94年11月中旬某日 │臺南市○○路22號「美容院」(兼住宅)│黃春美│手錶、現金若干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94年11月19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113號「中國茶館」 │蘇永霖│2,300元 │ │ ├───────────┼──────────────────┼───┼────────────┼──────────┤ │94年11月23日 │臺南市○○○街222號「美而美早餐建平店│曾素美│12000元 │ │ │ │」 │ │ │ │ ├───────────┼──────────────────┼───┼────────────┼──────────┤ │94年11月間某日 │臺南市○○街105號「斜塔義式料理」 │辛采婕│1萬500元 │ │ ├───────────┼──────────────────┼───┼────────────┼──────────┤ │94年11月間某日 │臺南市○○街116號「清心茶館」 │鄭世宗│6000元 │ │ ├───────────┼──────────────────┼───┼────────────┼──────────┤ │94年11月下旬某日 │臺南市○○路○段32號「舒來創意髮型」 │杜善文│1,000餘元 │ │ ├───────────┼──────────────────┼───┼────────────┼──────────┤ │94年11月22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591-45號「米蘭髮型工作室│李建明│5,5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 │ │ │ │ ├───────────┼──────────────────┼───┼────────────┼──────────┤ │94年11月23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299號「明豐米行」 │陳敬武│2,000元 │ │ ├───────────┼──────────────────┼───┼────────────┼──────────┤ │94棉11月底某日凌晨4時 │臺南市○○路150號「富東書局」 │李月華│1,000餘元 │ │ │許 │ │ │ │ │ ├───────────┼──────────────────┼───┼────────────┼──────────┤ │94年11月底某日 │臺南市○○路434號「裕康藥局」 │戴玉玲│2,000元 │ │ ├───────────┼──────────────────┼───┼────────────┼──────────┤ │94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191號「店小二茶舖」 │謝明榮│3,000元 │ │ ├───────────┼──────────────────┼───┼────────────┼──────────┤ │94年12月2日凌晨1時許 │臺南市○○路21號「禾森古早手工饅頭店│林莉玲│8,0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 │ │ │ │ ├───────────┼──────────────────┼───┼────────────┼──────────┤ │94年12月初某日凌晨3時 │臺南市○○路675號「古早饅頭店」(兼 │黃輝年│5,000餘元、手機1支。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許 │住宅) │ │ │ │ ├───────────┼──────────────────┼───┼────────────┼──────────┤ │94年12月間某日 │臺南市○○街99號「一心二葉生活喫茶家│張淳評│2,000元 │ │ │ │」 │ │ │ │ ├───────────┼──────────────────┼───┼────────────┼──────────┤ │94年12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75號「猴喫茶茶店」 │蔡宜玲│5,000元 │ │ ├───────────┼──────────────────┼───┼────────────┼──────────┤ │94年12月9日凌晨0時許 │臺南市○○路○段295號「天恩饅頭店」 │羅國峰│20,000元 │ │ ├───────────┼──────────────────┼───┼────────────┼──────────┤ │94年12月9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364號「丹琪麵包店」(兼 │陳煌俊│收銀機1臺、1,000餘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住宅) │ │ │ │ ├───────────┼──────────────────┼───┼────────────┼──────────┤ │94年12月10日6時許 │臺南市○○路26-3號「火舌麻辣火鍋店」│陳俊男│收銀機1臺、1,000元 │ │ ├───────────┼──────────────────┼───┼────────────┼──────────┤ │94年12月15日凌晨3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路433號「克莉歐沛茶│許瑋麟│3,000元 │ │ │ │飲店」 │ │ │ │ ├───────────┼──────────────────┼───┼────────────┼──────────┤ │94年12月19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679號「東光醫療器材」 │許承益│收銀機1臺、2,000元 │ │ ├───────────┼──────────────────┼───┼────────────┼──────────┤ │94年12月20日6時許 │臺南縣永康市○○街162號「涵憶髮廊」 │嚴育涵│3,000元、K金項鍊1條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4年12月22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97號「香君理容院」 │劉瓊穗│5,000元、金龜1隻、金項鍊│ │ │ │ │ │1條。 │ │ ├───────────┼──────────────────┼───┼────────────┼──────────┤ │94年12月22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99號「瀚香堡早餐店」 │吳岱蒖│1,800元 │ │ ├───────────┼──────────────────┼───┼────────────┼──────────┤ ───── │94年12月25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74號「頂好美食自助餐 │陸淑馨│約10,000餘元 │ │ │ │」 │ │ │ │ ├───────────┼──────────────────┼───┼────────────┼──────────┤ │94年12月30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203號「老寧記麻辣鍋」│陳素珍│12,000元 │ │ ├───────────┼──────────────────┼───┼────────────┼──────────┤ │95年1月2日凌晨5時許 │臺南市○○路○段207號「大億洗衣店」(│鄭朝木│50,0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46-1號「歐維斯餐飲店」 │方玉婷│2,000元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87-6號「采盈剪燙造型沙龍│蔡家芸│3,000元、收銀機1臺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279號「臺灣心茶館」 │林琬真│2,000元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392號「茶星星專業飲品」 │張素明│500餘元 │ │ ├───────────┼──────────────────┼───┼────────────┼──────────┤ │95年1月間某日 │臺南市○○路○段69號「建新五金行」 │郭素貞│3,000餘元 │ │ ├───────────┼──────────────────┼───┼────────────┼──────────┤ │95年1月9日21時許 │臺南市○○路○段91號「廚香坊美食工坊 │李慧娥│4,000餘元 │ │ ├───────────┼──────────────────┼───┼────────────┼──────────┤ │95年1月10日凌晨1時許 │臺南市○○路○段123號「婚紗攝影公司」│杜恒怡│1,050元 │ │ ├───────────┼──────────────────┼───┼────────────┼──────────┤ │95年1月11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段148號「米奇漫畫出租店│蔡青桂│2,1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5年1月13日凌晨2時許 │臺南市○○路6號「米店」 │郭千枝│15,000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5年1月15日 │臺南市○○路179-3號「欣欣洗衣店」 │謝國秀│10,000餘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95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80號「服飾店」 │郭紀雪│30,000餘元 │ │ ├───────────┼──────────────────┼───┼────────────┼──────────┤ │95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 │臺南市○○路61號「彬昌行」(兼住宅)│蘇榮吉│6,000餘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95年1月17日凌晨4時許 │臺南市○○路○段46號「福鳴齋工藝社」 │李玉娟│5,000元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 │ │ │(兼住宅) │ │ │ │ ├───────────┼──────────────────┼───┼────────────┼──────────┤ │95年1月18日1時許 │臺南市○○路○段71號「再發號肉粽」 │吳立源│10,000元 │ │ ├───────────┼──────────────────┼───┼────────────┼──────────┤ │95年1月20日23時許 │臺南市○○路2段129號「冷飲店」 │張博全│7,500元 │ │ ├───────────┼──────────────────┼───┼────────────┼──────────┤ │95年1月下旬某日 │臺南市○○街107號「咖啡生活複合式餐 │李昭瑢│4,000餘元 │毀壞鐵捲門安全設備 │ │ │飲」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