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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2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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