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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即被告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查被告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犯罪日期第2欄應更正為「94年5月3日日起至94年10月1日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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