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即被告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查被告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犯罪日期第2欄應更正為「94年5月3日日起至94年10月1日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