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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仁智劉瓊雯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8號

自訴人
何鎰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自訴人
甲○○
共同自訴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共同自訴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被告
乙○○

      戊○○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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