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同年六月十七日、八月十七日延長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宣示判決,尚未確定,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