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嘉義看守所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汪玉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357條第1項、第358條第1項及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業已於本院95年7月11日當庭宣判後捨棄上訴權,有審理筆錄可資參照,業已喪失其上訴權,現又提出上訴,其上訴自屬非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