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沈福財卓春慧陳正昇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弘聯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15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