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35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1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憲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5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