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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朴簡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勞動檢查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王慧娟

  • 當事人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字第20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於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 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前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語,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前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因故意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三年,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語,為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朴子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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